xx工區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2021-06-15 09:28:41 字數 5532 閱讀 5028

目的:● 完善考核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增加責任心,減少責任事故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適用範圍:

xx區全體員工(含工區勞務)

定義:責任事故指:因為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消防)紀律、裝置維護使用規程、工藝紀律,或者人為差錯原因造成裝置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成品輪胎(胎胚)不合格,影響生產秩序的,給裝置、產品質量帶來較大損失,給公司形象、聲譽帶來較大損失的,或者虛報、篡改原始記錄,造成較壞影響的,通稱為責任事故。

分類:按責任事故的原因分為:工藝質量責任事故、裝置責任事故、安全(消防)紀律責任事故、勞動紀律責任事故

處罰原則

● 對責任事故的處罰參照公司的相關規定採取勒令檢查、經濟處罰、降低崗位待遇、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方式;

● 屢次發生類似性質的責任事故,加重處罰;

● 責任事故發生後,填寫「《責任事故認定書》」。如對責任認定有異意,當事人可在《責任事故認定書》送達日起三日內,提交書面申請闡述觀點並要求復議。

激勵原則

● 對以實際行動並確實挽回損失、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乃至不處罰直至獎勵;假如:當月有質量事故,但是當月經過努力,產品一次合格率仍然居全工序前二名,則視作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由本人申請,班長認可,主任批准,可以不按相關規定對本次質量事故進行處罰,但仍按公司對廢、品考核要求進行考核;

● 記錄、行為作假的不享受激勵;

● 取消的經濟處罰,不含送人力資源部、品保部備案的經濟處罰。

一、工藝質量責任事故

烘錯胎胚

1. 月度發生烘錯胎胚的責任事故,數量≤2條,硫化操作人員勒令檢查、處以100圓/條處罰,推胚操作人員要求寫書面檢查;

2. 月度發生烘錯胎胚的責任事故,數量=3條,硫化操作人員處以120圓/條、推胚操作人員處以50圓/條處罰;

3. 月度發生烘錯胎胚的責任事故,數量》=4條,硫化操作人員處以200圓/條、推胚操作人員處以90圓/條(並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是否調離硫化崗位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4、上述烘錯胎胚數量為月度累計數量,以本月29日到下月28日為乙個月。如:硫化工張三第一次烘錯胎胚2條,處罰200圓,當月第二次烘錯胎胚2條,則按上述第3條處罰800圓,本月共計處罰1000圓;

5、硫化操作人員與推胚人員為同一人時,處罰為硫化人員加推胚人員的一半來考核;

因為執行首灶檢查不力造成廢次品(適用於硫化操作人員)

首灶指每班第一灶、維修後的第一灶、模具更換後的第一灶

1. 累計1灶,處以60圓/條處罰;

2. 累計2灶,處以70圓/條處罰;

3. 累計3灶,處以90圓/條處罰;

4. 累計4灶,處以100圓/條處罰;

5. 累計5灶以上, 處以120圓/條處罰(並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是否調離硫化崗位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明顯操作責任造成廢次品(適用於硫化操作人員)

因胎胚自檢不到位造成廢次品或準備用不合格的胎胚進行硫化生產的行為均參照此項處理

1. 月度累計1灶,處以50圓/條處罰;

2. 月度累計2灶,處以60圓/條處罰;

3. 月度累計3灶,處以70圓/條處罰;

4. 月度累計4灶,處以100圓/條處罰;

5. 月度累計5灶及五灶以上,處以120圓/條處罰(並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是否調離硫化崗位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因為執行首灶檢查不力造成廢次品(適用於維修人員)

維修裝置後,沒有認真檢查或者交接,造成廢次品:

1. 月度累計1次,處以50圓/條處罰;

2. 月度累計2次,處以60圓/條處罰;

3. 月度累計3次,處以70圓/條處罰;

4. 月度累計4次,處以100圓/條處罰;

5. 月度累計5次及5次以上,處以150圓/條處罰(並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是否調離維修崗位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6. 檢查記錄弄虛作假,處以150圓/條處罰(並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是否調離維修崗位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7. 模具組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廢次品,參照《全鋼事業部102c區模具裝配錯誤考核規定》處理;

連續溫壓異常胎/廢次品(適用於所有員工)

1. 連續2灶廢次品,處以60圓/條處罰

2. 連續3灶廢次品,處以70圓/條處罰;

3. 連續4灶廢次品,處以80圓/條處罰;

4. 連續5灶廢次品,處以100圓/條處罰;

5. 連續6灶廢次品,處以130圓/條處罰;

6. 連續7灶或7灶以上廢次品,處以170圓/條處罰(並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是否調離原崗位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7. 未填寫異常胎單子或未延時或未向班長(質量員、工藝技術員),私自處理異常胎者,按上述規定處罰;

工藝質量責任事故相關的激勵

適用於所有員工

1. 硫化工當月綜合合格率區域第1名、第2名,且綜合合格率不低於99.80%且折算產量不低於平均硫化工平均折算產量;其當月的責任事故廢、次品按次品20圓/條,廢品50圓/條考核;

2、徒弟**正之前)造作失誤造成的責任事故,師傅承擔四分之三責任,徒弟承擔四分之一責任;同時學習期間生產的合格成品外胎產量記入**產量。

3、上述取消的經濟處罰,只限區域的處罰(不含報人力資源部、品保部的處罰)

二、裝置責任事故處罰

1. 裝置責任事故中的常見人為差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超規程執行;潤滑不良;維護保養不周;檢修方案、圖紙設計失誤;檢修質量不良;忽視安全措施等;

2. 任何人未按照規程精心維修裝置、使用裝置;

3. 對於遺留的裝置故障,要求以書面記錄的形式交接;

4. 由於人為損壞裝置(包括誤操作損壞裝置)後,當事人或發現人應及時向維修人員報告事故經過和損壞情況;並事後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人員報告。對於造成裝置損壞後隱瞞不報的當事人加重處罰;

5. 按照《裝置操作規程》對裝置進行檢查並做好交**記錄;

6. 裝置損壞事故發生後,由裝置主任主持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認定並根據責任人的認識態度和造成的損失提出處理意見報區域主任;

7. 對當事人的處理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造成的損失等具體情況分別給予免於處罰、通報批評、部份賠償、全額賠償、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解除勞動合同等不同的處罰方式;

8. 裝置責任事故發生後態度積極、處理得當的當事人可以減輕處罰,相反對於推卸責任、隱瞞不報的當事人加重處罰;

9. 由於裝置主任、(或總結)中;

10. 裝置維修人員野蠻操作或誤操作造成的裝置損壞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三、安全(消防)紀律責任事故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全體員工到崗工作都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被要求按照公司相關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是對我們的共同要求。對無視公司相關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野蠻操作導致安全(消防)紀律責任事故或不重視安全生產細節屢教不改的行為,參照安全(消防)紀律責任事故進行處罰。

1、 區域主任是區域安全(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區域每發生一起安全(消防)事故,都反映出區域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的不足,主任都應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2、 安全員是區域日常安全工作的重要檢查人和監督人,區域每發生一起安全(消防)事故,都反映出安全員日常檢查和監督工作的不足,都應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3、 班組長是班組的第一安全責任人。班組每發生一起安全(消防)事故,都反映出班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的不足,相應副主任(組長)、當班班長都應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4、 主任、副主任、安全員、班組長在現場巡檢過程中有權力和有義務對以下違章行為進行教育、制止甚至處罰(要求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 在工作現場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 操作機臺周圍工作環境不整潔,存在安全隱患;

● 硫化機欄杆、蓋板未關好;

● 不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的行為;

● 在工作現場嬉戲、打鬧、奔跑等行為

● 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 不按照動火制度動火的行為;

● 維修裝置不懸掛「裝置檢修牌」;

● 維修完成後未做到人走場地清的行為;

● 違反登高作業要求的違規行為;

● 叉車隨意停放、超速(野蠻)駕駛,不按照規定線路行使的行為;

● 對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的行為

● 損壞區域公共設施的行為;

● 其它違反安全(消防)紀律的行為

5、 對抗正常管理,辱罵管理人員的責任人將加重處罰;攻擊管理人員造**身傷害的責任人將交公司保護部處理;

四、勞動紀律責任事故

勞動紀律是區域正常工作的保障,對於違反公司、區域勞動紀律的行為,將按照勞動紀律責任事故處罰。所處罰金在該員工的當月工資中扣除。

情節輕微的一般違紀行為

下列情節輕微的一般違紀行為,將處以20-10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

● 上班屢次(一周三次以上)遲到和早退(早、中、夜班7:50、15:50、23:

50未到崗為遲到,早、中、夜班在16:00、00:00、08:

00之前下班或未開班後會為早退);

● 在公司內隨地吐痰;

● 溜崗、串崗未造成影響或後果的行為;

● 不注意個人衛生和儀表,又不聽勸阻的行為;

● 工作時在現場穿高跟鞋、拖鞋、涼鞋的行為;

● 長髮(齊肩)在現場不戴帽子或髮網;

● 將頭髮染成鮮豔色彩(粽色除外),在現場不戴帽子;

● 其它情節輕微的一般違紀行為;

情節較重的一般違紀行為

下列情節較重的一般違紀行為將處以50-30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並對員工進行一次口頭警告

● 曠工行為;

● 在現場不穿戴勞保用品;

● 睡崗行為;

● 無故提前下班;

● 無故提前洗澡;

● 正常情況下不從指定的門進出;

● 輕微怠工的行為(行為損失低於5000元);

● 溜崗、串崗造成輕微影響或後果的行為(行為損失低於5000元);

● 管理人員(班組長、技術員、副主任等)無故關機或不接**(回**)處以50圓/次罰款;

● 其它情節較重的一般違紀行為

嚴重違紀行為

下列嚴重違紀行為將給與書面警告處理,受到書面警告處分的員工,其工資將連續三個月下浮10%,並不能享受當年任何先進的評比。(如後續表現良好,經個人書面申請,相關副主任(組長)簽字確認後,區域可向人力資源部報告,經人力資源部批准後解除處罰)

● 上班睡覺的行為;

● 代人打卡或請人打卡的行為;

● 私下代班代崗的行為;

● 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帶人參觀公司或未經批准在公司攝像、拍照的行為;

● 嚴重違章、違紀、違反工藝規定的行為

●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的行為;

● 越權批假的行為;

● 詆毀公司聲譽的行為;

● 經常遲到,屢教不改的行為;

● 不服從主管領導工作安排或不服從管理人員正常管理,性質嚴重的行為;

● 嚴重怠工的行為(行為損失超過5000元);

● 溜崗、串崗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的行為(行為損失超過5000元)

● 其它嚴重違紀行為;

凡有下列行為者,將給與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 一年內有三次以上書面警告(含三次);

● 連續曠工3天的行為;

● 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2天的行為;

● 其它在勞動合同中禁止的行為;

區域會將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的處理通知張貼在現場公示。

附註:本制度解釋權屬xx區。

公司如有專題檔案規定員工處理辦法的,以公司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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