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

2021-03-08 21:20:59 字數 1220 閱讀 8266

本案例由08級黃文龍同學整理提供

[案情]

被告人:聶某,男,38歲,公司電工。

被告人聶某2023年隨某省建築公司第一建築公司上海分公司來滬參加浦東建設。2023年1月,被告人聶某在負責敷設上海××學校學生宿舍樓工程施工現場臨時動力電線時,嚴重違章作業,未按敷設地下動力線應選用電纜線和採用封閉金屬管並要保護接零的操作規定,將通電為380伏交流電的膠合橡膠線穿人未做保護接零的金屬保護管內,且未作封閉,直接埋設於僅7~10厘公尺深的地層處。同年4月**路出現故障檢修時,被告人聶某又違反電線接頭應設在地面上接線盒內的規定,將電線接頭僅用一般膠布包紮後直接放人未做密封措施的地下金屬保護管內。

同年7月2日12時40分許,因雨水滲入地下金屬保護管內,使膠合線接頭漏電,電流通過金屬保護套與木工棚金屬立柱之間的鐵絲構成迴路,致使民工孫某在收取晾在該鐵絲上的床單時,上肢觸及帶電鐵絲而昏厥,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

[問題]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聶某身為某公司專職電工,在敷設地下動力線時,違章操作留下事故隱患,結果造成他人因觸電而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依法懲處。

[法理分析]

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第一,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裡的過失是針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

第三,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行為人因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第四,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從本案的情況來看,被告人聶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特徵。

其一,被告人聶某作為建築公司的專職電工,具備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其二,被告人違反電工操作的基本規則,嚴重違章作業敷設電路,在出現事故檢修時又再次違章,留下事故隱患,造成孫某觸電死亡的結果,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其三,在主觀方面,被告人聶某也存在著過失,他作為一名電工,對其違章行為可能造成漏電並導致他人觸電死亡的後果是應該預見的,但其沒有預見,因而存在著過失。

其四,孫某的死亡結果發生與被告人聶某的違章作業行為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聶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由此可見,對聶某的行為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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