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2021-06-05 20:38:24 字數 1161 閱讀 2069

1、凡在檢測工作中發生下述任何一項情節者即屬一次差錯:

1.1 凡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粗心,未盡其職而造成檢測結果錯誤,經審核發現,需重新檢測者。

1.2 凡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粗心,未盡其職而造成儀器損壞(低值易耗品除外),但未造成嚴重損耗者。

1.3 因標準溶液配製錯誤,影響檢驗結果,經使用者發現者(配置者與核對者負同等責任)。

1.4 計算錯誤、核對未發現,影響檢驗結果但報告尚未發至中心外者(校對者與檢驗者負同等責任)。

1.5 收發或打字錯誤,影響檢驗或報告結果,經核對發現者。

1.6 丟失一般檔案或資料,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1.7 因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燃燒、**、中毒或工傷事故,但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2、凡在檢測工作中發生下述任何一項情節者即屬一次事故:

2.1 凡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敷衍失責,玩忽職守而造成檢驗結果錯誤,檢驗報告已發至中心外需追回更改者(檢測者、複核者、科室審核者同等責任)。

2.2 凡損壞貴重、精密儀器、裝置,而且在經濟上損失嚴重,或者影響工作者。

2.3 標準溶液配製錯誤,造成成批檢驗錯誤,且有部分結果已發至中心外(配置者與校核者同等責任)。

2.4 因打字、發文錯誤,影響檢驗或報告結果,以至報告書已發至中心外需追回更正者(事故者與校對者同等責任)。

2.5 丟失機密檔案、技術檔案造成嚴重後果者。

3.事故性質:

3.1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無人員**。

3.2 中等事故:經濟損失在100-1000元,有人輕傷。

3.3 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並有1人以上人身安全事例,或引起異議申述成立,經複核異議成立。

3.4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有1人以上較重人身安全事例,或引起異議成立,並失去公正性。

4.、處理程式

4.1 發生檢測事故,責任科室應按規定填寫檢測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及時送質管部門,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以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4.2 質控部門收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寫出調查分析情況,報中心技術負責人或質保負責人審定並簽署意見。

4.3 對檢測事故有不同意見時,中心技術負責人或質保負責人對事故作出最後處理。

4.4 檢測過程中出現停電、停水等異常情況時,若影響檢測結果準確性,應留樣或另行取樣重新檢測,不作事故處理,但未採取措施而釀成事故者,則應按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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