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2021-06-24 23:35:28 字數 766 閱讀 7833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事故教訓,強化主體責任,根據山西省學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事故約談,是指校領導對事故發生地的各科室或班主任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對發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級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二、約談物件

1.發生安全事故的科室負責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

2.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主要負責人;

3.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約談物件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長或書記主持約談:

1.乙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安全事故的;

2.發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它情形。

四、約談要聽取各科室(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搶險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採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被約談物件應當準備書面材料。

五、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後一周內組

織進行。

六、約談程式

1.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物件,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2.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

3.約談後,被約談人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七、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科室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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