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關於《領導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旨在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條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對安全生產非責任事故、交通非主要責任事故、消防、自然災害等其他事故處置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做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
第二章對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對有關責任人、安全生產分管領導或安全生產負責人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責任人直接涉及安全生產分管領導或安全生產負責人的,應給予其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領導授意的,應對相關的領導人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六條發生一般**責任事故的專案部,對專案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對專案部所在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一般**責任事故的專案部,對專案部和所在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上處分,責任關係重大、或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視情節應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參照事故調查組的意見進行處理。
第七條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對專案部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降級以上處分,對發生事故的二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上處分;對發生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責任關係重大、或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視情節二級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給予撤職處分,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參照事故調查組的意見進行處理。
第八條發生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對發生事故的專案部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或撤職以上處分;對發生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給予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上處分,責任關係重大或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視情節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給予撤職處分,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參照事故調查組的意見進行處理。
第九條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混亂,年終經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企業的(因事故控制因素,按事故責任人行政處罰規定處理的除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上處分,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責令其辭職或給予撤職處分。
第三章對事故責任單位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經濟處罰:
1、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率低於控制指標時,每死亡1人,罰款20000元;死亡率超過控制指標時,超過部分每死亡1人, 罰款100000元;
2、在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中,每重傷1人,罰款10000元;
3、在場外交通**事故中,經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由我方承擔事故的主要及以上責任的,除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追究責任外,對事故責任單位予以經濟處罰,標準為:每死亡1人,罰款10000元;每重傷1人,罰款5000元;
4、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混亂,年終經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企業的,對單位處以50萬元的經濟處罰。如果僅因事故控制超標的因素,按「生產性死亡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原則,而被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企業的,按照本條第1、2、3項規定做出處理,不再追加本項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
1、年內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累計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扣減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2-5%;
2、年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每發生一次,扣減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的5-10%;
3、年內發生特大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發生造成特大影響和損失的重大及以下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每發生一次,扣減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10-20%;
4、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混亂,年終經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企業的,扣減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5-10%。如果僅因事故控制超標的因素,按「生產性死亡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原則,而被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企業的,按照本條第1、2、3項規定做出處理,不再追加本項經濟處罰。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條事故的定性和責任的認定,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事故調查認定書為基準,經集團公司核准後確定。
第十四條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具體處罰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自行確定,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依據本規定處罰時,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牽頭、會同人力資源部、財務產權部、監察部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集團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執行。
人事部負責落實行政處分;財務產權部負責落實經濟處罰;監察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的各類罰款,在集團公司的處罰決定下達後,被處罰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全額上繳集團公司。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有罰款全部納入集團公司安全投入專項**統一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旨在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第二條公司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責任及造成經濟損失均由各公司自行承擔,並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公司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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