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與農民工的工傷怎樣認定

2021-03-07 17:05:32 字數 723 閱讀 8015

[, ]無論這些經濟組織與農民工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農民工都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一旦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便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沒有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就有責任在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負有賠償責任。

[, ]這些農民工沒有公司企業作為依託,但他們受命於某一「個人」,即「工頭」。他們把勞動力出賣給「工頭」,從而從「工頭」那兒換取勞動報酬。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並無實質差別,僅僅是農民工「效力」的物件不同,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效力於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形成僱傭關係的農民工則效力於某一「個人」。

[, ]約定完成工作之人,稱為承攬人,相對人稱為定作人。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1,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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