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施制度

2021-03-06 03:54:33 字數 1486 閱讀 3872

2、礦級領導、工會主席、需參加各班組選舉才能成為正式代表。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因組織機構調整,原選舉單位撤消,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4、職工代表按分班組成代表小組,推選代表組長一名。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人數佔全礦職工總人數的7%,職工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工人代表佔職工代表總數的25%左右,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佔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礦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礦的規章制度。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群眾威信。

4、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群眾的正確意見。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1、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3年,大會期間,由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執行主席。

主席團的職責是:

1、主持召開本屆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討論和審定大會的議程及提交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凡參加會議成員均享表決權。

北和三井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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