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04 09:50:00 字數 1592 閱讀 9700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節選)

第一節組織制度

第八條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少於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人選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團(組)長。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並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節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案應當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後與企業協商確定,並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長;

(二)徵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建議;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組**員建議名單;提出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和組**員建議名單;

(五)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況等;

(六)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況等,開展巡視、檢查、質詢等監督活動;

(七)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學習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九)建立和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檔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任務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主要任務是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 政策,正確處理國家 企業 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公司各項工作不斷健康 有序的開展。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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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動員職工貫徹公司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公司目標的順利實施。三 職工代表 八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職工 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條件是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踐行 的重要思想,工作積極努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關心所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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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支援院長行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