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04 09:50:00 字數 830 閱讀 7182

一、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5%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由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對代表資格審查後,報學校黨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認定為合法代表,確定會議程式主持召開大會,每屆代表任期兩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比照《國營工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執行工作任務。

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的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四、有關事宜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會後將開會情況及其結果書面呈報。

(二)資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訂成冊,有情況綜合,有處理答覆的報告,會議主要議題有討論、有記錄,有決議列印件,每屆首次會議有代表登記表,資格審查等資料。每次大會程式規範,資料齊全,及時歸檔。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議題應以增強競爭機制,促進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針對學校管理、獎懲方案、分配制度、工資、福利、住房等教職工權益的重要問題,考慮確定。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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