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莊聯小教職工大會制度

2021-03-04 09:50:00 字數 4204 閱讀 4318

臨朐縣東城街道上莊聯小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我校教職工大會(以下簡稱教大會)工作規範化、程式化,保證教大會職權的行使,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山東省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大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教大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保護教大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教大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四條教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有重大事項,經校委會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師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章大會的籌備

第五條教大會新組建或換屆,必須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成立籌備領導小組開展工作。籌備領導小組由學校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校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組員包括黨政工有關人員及教師代表。籌備領導小組根據需要設立秘書、提案、會務等若干個工作小組(人員)。

第六條籌備領導小組的工作程式:

一、提出召開教大會的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教大會選舉辦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大會日程、議程。安排校務公開、民主評議幹部時,要制定好方案。

二、教大會召開乙個月前,學校領導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協商,提出教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三、做好大會建議徵集工作。

四、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檔案在正式會議前十天印發給全體教師,廣泛徵求意見。

第七條屆中召開教代會的籌備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三章主席團

第八條每次教大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實行執行主席制。

第九條主席團成員在全體教師中產生,教師應佔較大比例。主席團成員一般設五至七人。

第十條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由籌備領導小組(屆中由工會)負責提出後,提交教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大會;聽取和綜合各小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預備會議

第十二條教大會預備會議全體教師必須參加。預備會議一般採取舉手方式表決。

第十三條預備會議的主要內容:聽取教大會籌備情況;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和執行主席名單。進行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幹部時,通過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第五章正式會議

第十四條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人數,與會人數超過全體教師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第十五條由校長做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作說明。

第十六條由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

第十七條教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匯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以小組為單位,就大會報告、議案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匯報。

第十九條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並向大會做出說明。

第二十條大會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要有全體教師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按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幹部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可安排教師在大會上發言。

第六章決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凡屬教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教大會討論、審議並做出相應的決定和決議,形成檔案。

第二十四條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過以下程式:大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將決議、決定草案交給各小組討論,徵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表決。

第二十五條校長對教代會職權範圍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教大會對校長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才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採取舉手和投票兩種形式。意見不集中時,以投票為宜。到會人數過半數同意,表決方有效。

第二十七條經教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未經教大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聯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並做出相應決定,提請下次大會確認。對涉及面廣,與教職工利益關係重大的問題,應召開教大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同時,做出新決議、決定。

第七章職權行使

第二十八條行使審議建議權。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校長應根據教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和方案。

二、教大會對決策的實施做出決議,其內容是對校長工作報告和決策方案進行正確評價,號召全校教職工為實現工作報告和決策方案提出的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二十九條行使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以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

一、將方案提交教大會審議通過,並做相應的決議後,校長頒布實施。

二、對群眾爭議較大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試行修改後,再通過教大會審議通過,校長頒布實施。

第三十條行使審議決定權。教大會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一、由學校行政或委託專門工作小組擬定出方案,交教大會代表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

二、學校行政根據群眾意見,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教大會表決,做出決定,校長頒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行使評議監督權。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按《濰坊市中小學校務公開規範》、民主評議的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校級黨政領導及中層以上幹部工作。

民主評議:

1、評議內容:主要按幹部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評議。

2、評議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評議形式:召開座談會或個別聽取意見,也可採取投評議票或書面評議等形式。

4、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形成制度,於上級組織部門考察幹部結合進行。評議結果要向校領導班子反饋,並報教育局人事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八章提案

第三十二條提案內容主要是對學校的教學、教學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第三十三條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教師提出,兩名以上教師附議,也可以小組的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提案徵集、處理程式:

一、教大會召開乙個月前,校工會或教大會提案小組發出和徵集提案的通知,並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師。

二、提案組收到提案後,應及時登記、分類、整理。

三、提案小組按立案標準對提案進行審理、立案。立案標準: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能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符合規定程式和提案要求。屬個人問題提案,不立案。

四、沒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會送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乙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說明原因。

六、提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案辦理情況,將提案辦理結果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結果記錄登記,交工會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提案小組在下屆教大會上,對提案的徵集以及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報告。

第十章專門工作小組

第三十六條教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是在教大會領導下,處理教大會專門業務的工作機構。根據教大會職權的需要,一般可設提案審理小組、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小組、議事理財小組、教育教學改革小組等。

第三十七條專門工作小組一般由二至三人(可兼任)組成,議事理財小組根據學校教職工人數多少,可適當增加.設正副組長,其成員一般應為威信較高的教師。要充分發揮好議事理財小組的作用,在教大會閉會期間,學校的重大問題,包括臨時性的財務開支以及大宗物資購置,必須經議事理財小組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專門工作小組對教大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大會交辦的工作任務。主要是圍繞教大會的中心議題對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提交教大會審議的重要方案的討論制定;提出與本專門工作小組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根據各自的職責有目的、有計畫地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教大會決議、教師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等。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教大會閉會期間,屬教大會職權範圍內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教大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有關決議、決定提請下次教大會確認。聯席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參加人員:

黨政領導、教大會各小組組長、各專門工作組組長、工會委員和與議題有關人員參加。

第四十條教大會與校工會大會可結合召開,但應按會議議程分段召開。「兩會」的屆次不能混淆。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莊聯小教職工大會主持詞

首先,請高正利同志宣讀 關於臨朐縣東城街道上莊聯小相關評價方案 評價細則的決議 請各位老師對這個決議進行審議,有意見的請發表 沒有 現在進行表決,同意這個決議的請舉手,不同意的請舉手 沒有 棄權的請舉手 沒有 好,全部通過。第二項,請吳淑華同志宣讀 關於教師建議情況的說明及答覆意見 請各位老師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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