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大會制度

2022-12-06 15:24:05 字數 2804 閱讀 83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建立健全學校教職工大會制度,是學校教職工在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為在學校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治校的指導思想,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為了完善學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建設學校的積極性,保證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落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教職工大會以馬列主義、***思想、***理論為指導,努力實踐「****」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在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行使職權;同時要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的關係,團結帶領廣大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參加和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為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而努力。

第四條教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大會接受學校教代會的指導。

第二章教職工大會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的執**況、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有關的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 在學校許可權範圍內,討論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有關**和福利費的管理使用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四)做好校務公開的協調、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必要時根據其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或黨委予以嘉獎、晉公升或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大會的有關決定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學校教職工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大會成員

第八條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教職工大會教職工全體參加 。學校教職工應按時參加教職工大會,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應向大會請假。

第九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離退休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大會。特邀代表由工會小組提名,經教職工大會籌備小組與有關方面協商確定。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教職工大會成員權利:

(一)按規定程式提出提案和方案,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就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可以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可以參加對學院有關部門或各級領導幹部的評議、監督。

(四)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工會及有關上級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一條教職工大會成員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密切聯絡實際,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合理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職工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工)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和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教代會召開的時間安排,教職工大會每年舉行兩次,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學校教職工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教職工大會必須按期召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作說明,取得多數教職工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者根據三分之一以上學校教職工的提議並報經校黨支部同意,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一)教職工大會召開的程式和工作規範是:

1 、確定議題

由學校工會主席召開校工會委員會會議,討論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議程,報校黨支部批准、通過。

2 、徵集提案

由工會委員會圍繞中心議題,在會前組織徵集提案;提案須明確寫出所提問題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並由三人以上聯名提議或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提出。

3 、起草報告

(一)根據大會中心議題,校工會負責起草大會工作報告和其它有關檔案。

(二)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職工大會預備會議。會議的內容;通過大會主席團,教代會會議議程,決定教代會會議其他事項。

(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教職工大會。大會通過決議和議案時,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教職工大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大會表決必須有出席會議的全體教職工過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四)會議閉幕後,將組織檢查、監督會議決議的執行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主席召集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教職工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工會委員會,工會負責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參加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宣傳教職工大會的性質、職權和作用,組織學校教職工學習有關法律、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增強教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

(二) 參與紀檢、監察等部門做好校務公開的協調、監督工作。

(三) 制訂召開教職工大會方案,提出教職工大會議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職工大會籌備工作和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

(四) 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五) 貫徹落實大會的決議;檢查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與提案的落實情況。

(六) 指導工會小組民主管理的各項工作。 對違反教職工大會制度的行為,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

(七) 接受和處理學校教職工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及其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 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九) 處理教職工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宜。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學校應為工會承擔教職工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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