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2021-03-04 01:07:24 字數 2205 閱讀 9945

第七條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辦理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交辦的司法工作方面的議案、質詢案;負責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監察等部門的聯絡;承辦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交辦的與本委員會對口部門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評議、監督等有關工作;對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制方面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進行催辦、監督和檢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況進行檢查;承辦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的接待、轉辦、自辦和催辦工作;為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當好參謀助手。

第八條農牧業經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圍繞旗委、旗人大常委會總體工作目標和我旗農牧業方面的熱點、難點,依法搞好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工作;辦理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交辦的農牧業工作方面的議案、質詢案;負責與農牧業局、林業局等農口部門的聯絡;承辦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與本委員會對口部門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評議、監督等有關工作;對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農牧業方面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進行催辦、監督和檢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牧業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執**況進行檢查;為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當好參謀助手。

第九條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旗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代表工作、選舉工作和人事任免與監督等工作;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並負責催辦、監督和檢查;負責聯絡本旗內的旗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並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服務;負責審查 「一府兩院」提請旗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人事任免議案,並將審查結果向主任會議報告。按照旗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安排部署,負責對「一府兩院」提請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前及任期法律知識考試、政績考核等項工作;按照旗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安排部署,會同辦公室、有關工作委員會對常委會任命的工作人員的實績進行監督;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旗人大常委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本旗內旗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申訴和意見;受理侵害妨礙代表執行職務案件的申訴、控告,並跟蹤監督辦理情況;承辦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評議、監督等有關工作;辦理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為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當好參謀助手。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堅持向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匯報工作,並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好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各工作委員會按照人大常委會每年的工作要點和流程,年初制定工作計畫,每季度作出工作安排,年底寫出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各工作委員會要主動與上級對口部門聯絡,加強溝通,密切合作,配合上級部門搞好工作。

第十三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圍繞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要求,及時與「一府兩院」及其部門定期聯絡,溝通工作情況,交換工作意見,努力提高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凡「一府兩院」及其部門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有關報告,工作委員會要根據情況開展相應的調研活動。各工作委員會要及時與「一府兩院」有關部門聯絡溝通,通報有關審議議題和要求,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把關,及時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使所報材料符合會議要求。

第十五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建立定期活動制度,認真組織好每年的相關工作會議,廣泛徵求本委員會組**員及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每年的工作安排,除常委會安排的調研以外,各工作委員會要自選題目開展調研1次。

第十六條按照常委會的授權,加強對「一府兩院」及其部門的監督,從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大及其常委會決策提供資訊和參考。

第十七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加強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貫徹執行和監督,及時掌握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注重成效,督辦到位。

第十八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善於主動收集有關工作資訊,做好資訊調研工作,並及時歸納整理,報送常委會有關領導,同時要做好宣傳工作。

第十九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努力提高調查研究的能力,善於從客觀的、全面的、法律的高度,歸納和提出問題。結合人大工作實際,切實增強觀察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使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報告在認識上有高度、分析問題有深度、提出建議有力度,為常委會決策提供準確資訊和高質量的服務。

第二十條各工作委員會要提高創新意識,增強工作實效,本著依法辦事、靈活多樣、講求實效的原則,深入研究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勇於探索做好人大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新舉措。

第二十一條各工作委員會要按照責任區劃分,負責聯絡本責任區內自治區、市和旗人大代表,並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服務。負責聯絡各蘇木鄉鎮人大主席團,為蘇木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供法律、業務方面的指導。

第二十二條各工作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代表聯絡活動,每年不少於2次。

第二十三條各工作委員會要按照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主動開展視察、執法檢查、調查研究等工作,並認真撰寫工作報告,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為常委會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XX區人大常委會跟蹤監督制度

第九條在辦理期限內,一府兩院 要每3個月將決議 決定 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執 況書面向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告1次,辦公室報主任會議批准後印發常委會組 員,旗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向所聯絡的人大代表通報,由辦公室負責通過人大刊物 報紙 等 向社會公眾公布。第十條旗人大常委會對 一府兩院 辦結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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