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軍人違反職責罪部分罪名

2021-03-04 01:07:24 字數 4511 閱讀 8782

一、概述: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的軍事利益。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多數為故意,少數為過失,有的犯罪還必須出於特定動機才能成立。

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1. 本罪客體:部隊的值班、值勤秩序。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

5. 認定:阻礙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以外的其他軍人執行職務的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論處。

6.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情節嚴重的,處x≥5年有期徒刑;

③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④戰時從重處罰。

《刑法》第426條!!!

三、軍人叛逃罪

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職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軍事利益和軍人的忠誠義務。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職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叛逃→出於某種目的,逃往國外、境外不歸或利用境外履行公務之機,擅離職守或與派出機構脫離關係,滯留國外,以及逃往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為)。

3. 本罪主體:正在履行公務的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

5.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情節嚴重的,處x≥5年有期徒刑;

③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x≥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430條!!!

四、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軍人以竊取、刺探、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軍事保密制度。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採取竊取、刺探、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並具有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目的。

5.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5年有期徒刑;

②情節嚴重的,處5≤x≤10年有期徒刑;

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431條第一款!!!

五、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軍事秘密保密制度。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

5. 處罰:犯本罪的,處x≥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431條第二款!!!

六、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

軍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洩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軍事秘密保密制度。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洩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洩露→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絡或者其他方式,使不應知悉的人知悉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

5. 認定:

①非軍人洩露軍事秘密的,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②洩露的是軍事秘密以外的國家秘密的,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③情節嚴重→洩露大量或重要的軍事秘密,或洩露手段惡劣,或導致國家軍事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

6.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x≤10年有期徒刑;

③戰時犯本罪的,處5≤x≤10年有期徒刑;

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432條!!!

七、逃離部隊罪

軍人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兵役制度。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兵役法規→違反《兵役法》等法規有關公民履行服兵役義務的規定)。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並有脫離部隊、逃避兵役的目的。

5. 認定:情節嚴重→a逃離部隊x≥3個月或x≥3次的;b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員逃離的;c組織他人逃離的;d在秩序重要任務時逃離的等。

6. 處罰:犯本罪的,處3≤x≤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435條!!!

八、**裝備肇事罪

軍人違反**裝備的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 本罪客體:國家關於**裝備的使用制度。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裝備的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使用規定→國家或者軍事主管部門制定的關於**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範和制度等)。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過失。

5. 認定:

①情節嚴重→故意違反**裝備的使用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擅自使用**裝備等情形;

②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車輛,違反**裝備的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的,定本罪;

③軍職人員僅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

6.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x≤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436條!!!

真題解析: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多選)

a.現役軍人甲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可按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b.國家工作人員乙過失洩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可按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c.丙故意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情節嚴重的,可按照故意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d. 現役軍人戊在日常**保養中因為違反軍規導致槍枝走火造成另一軍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答案:abc。關於d有特別規定「盜竊**裝備、軍用物資罪」;關於e,應當定「**裝備肇事罪」。

九、隱瞞、謊報軍情罪

軍人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1. 本罪客體:作戰秩序。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的軍情,不報告真實軍情或報告不真實軍情,並且造成作戰危害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負有報告軍事情況職責的)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

5.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3≤x≤10年有期徒刑;

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x≥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422條!!!

十、投降罪

軍人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投降敵人的行為。

1. 本罪客體:軍人的作戰義務。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投降敵人的行為(投降→放下**,向敵對一方表示屈服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

5.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3≤x≤10年有期徒刑;

②情節嚴重的,處x≥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③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x≥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424條!!!

十一、戰時臨陣脫逃罪

軍人在作戰時,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脫離戰鬥崗位,逃離戰鬥的行為。

1. 本罪客體:軍人的作戰義務。

2. 本罪客觀方面:在戰時面臨作戰任務,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脫離戰鬥崗位,逃離戰鬥的行為。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參戰的軍人。

4. 本罪主觀方面:故意,並有貪生怕死、畏懼戰鬥的動機。

5.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3年有期徒刑;

②情節嚴重的,處3≤x≤10年有期徒刑;

③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x≥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424條!!!

十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部隊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自己的指揮、值班、值勤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 本罪客體:部隊的指揮、值班、值勤秩序。

2. 本罪客觀方面:行為人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嚴重後果→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造成部隊軍事利益的重大損失)。

3.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即部隊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4. 本罪主觀方面:過失。

5. 處罰:

①犯本罪的,處x≤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x≤7年有期徒刑;

③戰時犯本罪的,處x≥5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425條!!!

軍人違反職責罪試題及答案

一 單選題 1 甲為某部隊幹部,在戰爭中,三次槍殺俘虜。第一次,兩個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虜走過甲身邊,甲催俘虜快走,俘虜說走不動,甲當場將俘虜槍殺 第二次,又將一名負傷的俘虜槍殺 在另一次戰鬥中,甲抓獲一名俘虜,因俘虜回答不出問題,甲又將其槍殺。問 甲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a.虐待俘虜罪 b.濫用職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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