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第三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2021-08-11 13:11:57 字數 5641 閱讀 2510

一、單項選擇題

1、甲某系現役軍人,在部隊彈藥庫值班時,違反規定吸菸,引起**,整個彈藥庫被炸毀。甲某的行為構成( )

a、**裝備肇事罪b、過失**罪c、重大責任事故罪d、玩忽職守罪

2、某軍官攜帶一批重要軍事機密,在火加上因管理不善,被小偷當作財物偷走,使國家軍事利益受到嚴重損失時,該軍官的行為構成( )

a、故意洩露宮事秘密罪b、過失洩露事秘密罪c、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d、玩忽職守罪

3、某部隊後勤部司務長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保管的軍裝偷出去賣錢,數額巨大,甲的行為構成( )

a、盜竊軍用物資罪b、盜竊罪c、非法出賣**裝備罪d、**罪

4、某部隊軍人甲因違反軍紀在營區內騎自行車帶人,糾察人員要將其自行車扣下,甲不滿,遂從伙房拿出一把刀,將值班人員紮成輕傷。甲的行為構成( )

a、妨害公務罪b、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c、故意傷害罪d、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5、解放軍戰士甲與某國間諜乙曾是小學同學(甲並不知乙已加入間諜組織),乙多次向甲打聽部隊的有關重大機密,甲都告訴了乙,造成了嚴重後果,甲的行為構成( )

a、間諜罪b、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c、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d、為境外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6、甲系部隊排長,在一次戰鬥中,甲率領的一排士兵被敵人包圍了幾夜,處境困難。甲率領3人去談判,結果3人被扣留,後我方突圍不成,彈盡糧絕,甲率所屬人員投降。甲的行為構成( )

a、投敵叛變罪b、投降罪c、叛逃罪d、不構成犯罪

7、甲為某部隊幹部,在戰爭中,三次槍殺俘虜。第一次,兩上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虜走過甲身邊,甲催俘虜快走,俘虜說走不動,甲當場將俘虜槍殺。甲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

a、虐待俘虜罪b、濫用職權罪c、不構成犯罪d、以上都不對

8、下列罪中由過失可以構成的罪的是( )。

a、戰時違抗命令罪b、謊報軍情罪c、擅離軍事職守罪d、違令作戰消極罪

9、新兵甲看到本中隊兵器室內有手槍,遂產玩手槍的想法。甲趁人不備,將一支手槍藏身上離開兵器室,後一直藏在宿舍角落裡,半年後案發,甲的行為構成( )

a、盜竊槍枝罪b、盜竊**裝備罪c、盜竊罪d、非法持有槍枝罪

10、甲系部隊排長,認為本排戰士智力差,影響了本排的成績,經常在全排戰士面前辱罵乙,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使局感到非常差憤。後甲還不解氣,多次對乙拳打腳踢,甚至用菸頭燙、刀尖刺,致命乙身體多處受傷,精神和肉體都受到極大傷害。甲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 )a、盜竊槍枝罪b、盜竊**裝備罪c、盜竊罪d、非法持有槍枝罪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軍人違反職責適用於下列哪些人員?( )

a、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b、預備役人員c、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及具有軍籍的學員d、執行軍事任務時的預備役人員及其他人員

2、刑法所稱戰時是指( )

a、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b、部隊受領作戰任務c、部隊執行戒嚴任務d、遭敵突然襲擊時

3、作戰臨陣脫逃罪的特徵是( )

a、主體是參戰人員b、主觀上出自故意,動機是貪生怕死,畏懼戰鬥c、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臨陣脫逃的行為d、構成犯罪要求嚴重後果

4、下列可以由過失構成的犯罪有( )

a、遺失**裝備罪b、遺棄**裝備罪c、**裝備肇事罪d、擅離軍事職守罪

5、甲為某部隊戰士,為謀取錢時,決定竊取軍事情報賣錢,遂同一名地方不法分子乙,潛入營長房間,竊得各種軍事機密檔案4份,甲將檔案交給乙讓其賣掉,隨後,乙在將機密檔案賣給外國某研究機構時被抓獲。問:甲和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 )a、甲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b、乙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c、甲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d、乙構成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6、甲為某部隊班長,在某日夜間站崗時,將兩發私存的子彈太入衝鋒槍槍匣內,並將子彈上膛,未關保險。在換崗時,兩名戰士走過來與甲談話,甲無意中觸動板機,造成走火,將一名戰士擊倒,經搶救無效死亡。下列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 )a、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為構成**裝備肇事罪c、槍枝走火導致該戰士死亡是意外事件d、對甲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裝備肇事數罪併罰

7、甲為某部隊戰士,利用基在軍內倉庫站崗值班的便利條件,多閃盜竊,共竊得軍用汽車輪胎,輪胎鋼圈等軍用物資,價值人民幣2萬多地。甲還竊得***槍兩把。對甲的行為如何定性?( )

a、盜竊罪b、**裝備盜竊罪c、盜竊軍用物資罪d、盜竊槍枝罪

三、名詞解釋題

1、軍人違反職責罪

2、戰時違抗命令罪

3、戰時臨陣脫逃罪

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四、簡答題

1、簡述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徵。

2、簡述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特徵。

3、簡述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特徵。

4、簡述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特徵。

5、簡述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6、簡述戰時自傷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五、論述題

1、簡述**裝備肇事罪的特徵。

六、案例分析題

甲某系某部隊炮兵,因嫌部隊修工事太累太苦,於一日習好火車票準備回家探望生病的母親。甲在等火車時被其領導派人找到,帶回部隊。甲交工,其離開部隊是因為太累想出去玩玩和回家看望母親。

乙系某部隊偵察連排長,偵察連在前面沿陣地執行任務時,遭到敵人襲擊,戰鬥從午打到天黑。連長命令乙帶兩名戰士從南面小山溝回團部報情況,三人走到小山溝轉彎處遭遇敵人伏擊。乙貪生怕死,不指揮戰鬥,叫兩名戰士到一塊大石頭後面還擊,自己卻從另一方向獨自跑回部隊,致命兩名戰士被戰士被敵人殺害。

丙系某艦隊訓練團副團長。某日,訓練團營地南門崗哨值班任務由丙負責。丙於晚7時準時來到崗哨值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遊玩的事還沒有和朋友商量好,遂將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槍放在崗樓裡,並委託居住在崗樓旁邊的農民丁照看崗樓。

丙離開崗樓後到本團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好遊玩事並一起玩耍,到晚上8時50分右左,丙返回值勤的崗樓,卻發現崗樓的門被撬,崗樓內的手槍被盜走。

請問:甲、乙和丙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三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a 2.b 3.d 4.b 5.c 6.d 7.d 8.c 9.a 10.b

二、多項選擇題

1.acd 2.abcd 3.abc 4. acd 5. ad 6. acd 7. cd

三、名詞解釋題(略)

四、簡答題

1.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即國家在國防建設、作戰行動、軍事機密、軍事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客觀方面具有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有些軍人違反職責罪要求具備法定的時間、地點,如戰時、戰場上等。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於軍人構成。主觀方面多數犯罪是出於故意,少數犯罪是過失。

2.戰時違抗命令罪的客體是部隊的戰略部署及作戰利益。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平時違抗上級命令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451條的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2)必須有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一是拒不執行作戰命令,二是拖延或遲緩執行作戰命令,三是實施不符合作戰命令的行為。

(3)必須對作戰造成危害,即由於行為人違抗作戰命令而擾亂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了作戰任務的完成,或者給敵人以可乘之機,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本罪主體是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級的作戰命令而故意違抗。

3.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特徵:(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鬥士氣以及作戰利益。(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

「戰時」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所謂臨陣脫逃,是指在戰時擅自離開戰鬥崗位,應該投入戰鬥而拒不履行戰鬥義務。本罪無未遂,只要行為人臨陣脫逃,即告行為構成犯罪,所以如果行為人逃離後又歸隊的,仍然構成犯罪,其歸隊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參戰的軍職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鬥的軍職人員,也包括參戰的非直接戰鬥的軍職人員,如醫護、通訊、後勤人員等。(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並具有逃避戰場職責的目的,一般為貪生怕死、畏懼戰鬥的動機,但具體為何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離開正在工作的指揮崗位或者值班、執勤崗位。

玩忽職守,是指在履行指揮、值班、執勤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上述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備內容,它是指由於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軍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貽誤戰機致使戰鬥(爭)失敗、讓敵特乘機混入軍事禁區並造成重大破壞,等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中的軍事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執勤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因自己的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嚴重後果存在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5.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玩忽職守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體、侵犯客體、行為表現內容等方面均有別於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具體表現為如下方面:(1)侵犯的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限定為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玩忽職守行為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本罪表現為私自脫離軍事指揮、值班、值勤崗位或者對上述崗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軍事指揮、值班、值勤職責。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負有指揮、值班、值秘責任的軍人。

6.戰時自傷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部隊的作戰利益,進一步說是軍人的戰鬥義務;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行為人和犯罪物件是同一的,即軍人自己傷害自己的身體;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行為人和犯罪物件是分開的。(3)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軍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軍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7.**裝備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裝備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裝備的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客觀方面特徵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1)行為人違反了**裝備使用規定。所謂**裝備使用規定,是指國家或軍事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各種**裝備使用必須遵守的規程、制度、辦法等。(2)必須達情節嚴重之程度。

所謂情節嚴重,需從作案動機、行為的手段等方面綜合考慮。(3)必須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所謂重大責任事故,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如重大經濟損失等。

本罪的主體是軍人,從司法實踐來看多為**裝備的使用、管理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行為人違反**裝備的使用規定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對於發生責任事故,造**員重大**及其他嚴重後果則持過失的心理態度。

五、案例分析題

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甲逃跑時,上級並沒有下達具體的戰鬥命令,更未進入炮火準備或炮火反擊階段,因此,甲的行為不應視為戰場上脫逃,不構成戰時臨陣脫逃罪。另外,甲逃離部隊的目的是因為怕累並為了看望生病的家人,且離開部隊後很快被找回,沒有達到情節嚴重,不構成逃離部隊罪。

乙身為排長,在遭到敵人伏擊的關鍵時刻,不僅不指揮戰鬥,反而貪生怕死,獨自逃跑,致使兩名戰士被敵人殺害,其行為構成了戰時臨陣脫逃罪。

丙的行為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丙身為值班人員,在到崗後即為私事離開崗位,並且把值班**放在無人值班的崗樓內,致使槍枝被盜。其不僅擅離職守,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

30第三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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