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員浮動效能薪考核管理辦法

2021-03-04 00:41:52 字數 1286 閱讀 5122

6.1 領班崗位未提報工作總結及計畫超過1週者;

6.2 無特別原由,超過1週未提報評核結果者;

6.3 發生工傷事故,本部門領班及特殊技術崗位(即印刷、啤機)核減當月50%效能薪,部門其餘崗位核減當月100%效能薪;

6.4 月度考核分數在65分(含)以下者;

6.5 月度出勤率在90%(含)以下、守時率在96%以下(含)者;

6.6 當月行政處分警告2次(含)以上者;

6.7 當月出現質量事故或因工作失職,損失(含合計)在200元以上者;

6.8 試用轉正人員從轉正之日算起,當月考勤未滿乙個月者;

6.9 本月有曠工記錄或停工2日(含)以上者;

7、 以下情況對效能薪等級進行調整:

7.1 同時達到以下各種條件,可對季度效能薪進行上浮一級:

7.1.1 上季度出勤、守時率達100%;

7.1.2 上季度質量差錯率為0;

7.1.3 上季度考核分居本部門前五名或行政獎勵表彰2次以上;

7.1.4 季度內有突出表現,部門提交詳細材料報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確認者,不受以上7.1.2、7.1.3項規定限制。

7.1.5 各部門上浮員工比率需控制在15%以內。

7.2 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者,對下季度效能薪對效能薪進行下調一級:

7.2.1 季度出勤率在90%以下、守時率在98%以下;

7.2.2 季度內警告兩次(含)以上者;

7.2.3 季度考核平均分在部門後五名且本季度內無改善者;

7.2.4 各部門須保持15%以上的員工進行下調。

7.3 效能薪等級可根據技能等級考核定級情況進行浮動。

7.4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取消下季度浮動效能薪:

7.3.1 上季度發生工傷或發生質量事故、責任事故損失達300元以上者;

7.3.2 季度內累計曠工3日及以上者;

7.3.3 季度內記過1次及以上者;

8、 月度考核行政獎懲及考勤加減分規定

8.1 行政獎懲加減分

8.1.1 表揚或告誡一次,加減2分;

8.1.2 表彰或警告一次,加減5分;

8.1.3 記功或記過一次,加減20分;

8.1.4 記大功或大過一次,加減50分;

8.2 考勤加減分

8.2.3 病假以半天計,三天以內不核減考核分,超出3天按每半天2分核減;

8.2.2 事假以半天計,每半天核減3分;

8.2.3 曠工以半天計,每半天核減10分;

9、 附則:

9.1 本辦法修改權和解釋權屬人力資源部。

9.2 本辦法經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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