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金利息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

2021-03-04 00:35:44 字數 3089 閱讀 7465

我們在經濟法律生活中經常遇到逾期付款等情況,但逾期付款如何計算違約金、利息、遲延履行金等是乙個常見的問題,現將法律規定作一總結如下:

1、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及二百九十三條、二百九十五條

4、《合同法》:

第211條中對民間借款利率做出了最新的原則性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於2023年11月12日下發以後,一些高階人民法院先後就如何執行該解答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向我院請求,現解答如下: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 3號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復

8、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2日作出的《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以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二)處理。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於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可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出資人將款項或票據(以下統稱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並將資金自行轉給用資人的,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對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2)、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3)、出資人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再指定金融機構將資金轉給用資人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自行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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