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滯納金利息損失

2021-03-04 00:35:44 字數 1924 閱讀 8299

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損失是民商事糾紛訴訟過程中及法律文書的製作過程中的常用術語,對其各自定義的理解和掌握不夠準確,往往在實踐過程中出現混用、錯用情況。同時在制訂合同違約條款時,也有不能準確表述的情況。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這些術語,是提高法律文書和合同條款質量的關鍵。

下面僅就其各自的定義及在實踐中的應用做簡要論述。

一、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損失的概念及在合同文書中的表述。

①、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或違反約定)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可見,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違約責任一種合同責任。《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我國合同法體系認為違約金是契約的條款,並認為違約金是擔保主債務履行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的擔保形式。同時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還將違約金明確規定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它規範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型別,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按照一定的數額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可以是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定比例。

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於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後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這一出入是應當允許的。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合同文書中需要對違約金進行約定時,如果違約金是按照一定比例計算,則可在約定相關違約事項後,表述為:一方違約則按照總貨款的**%於**年**月**日之前支付違約金。

以上是違約金概念及其內涵,只有明確了其概念及內涵,我們在運用這一概念時才不至於錯用、亂用。

②、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單位或個人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徵的金額。這是滯納金這一概念的原始出處。後它泛是指具有行政徵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徵收規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它是被視為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合同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③、利息損失

利息是有償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價,因此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屬利息損失。

《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利息的,應負違約責任。

利息(或利息損失)在合同文書中的表述與違約金的表述類似。可表述為:甲方**於本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內支付乙方**借款**元及利息,利息從*年*月*日起按**(利率標準)計算至合同到期,逾期加倍支付甲方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種表述較以往那種將利息或違約金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的約定更為科學、合理、合法,也便於履行過程中執行標的的計算,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違約金、滯納金及利息在實踐中概念錯用的情況

1、違約金與滯納金的錯用

滯納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 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商定,但當事人並未具體商定或商定無效的違約金。法定違...

定金違約金滯納金遲延履行金2019版

定金 違約金 滯納金 遲延履行金 2015版 2015 12 20 郭飛律師首席法務 作者 郭飛律師 瀋陽 法務之家原創組成員 定金 違約金 滯納金以及遲延履行金等法律術語都是在民商事領域或裁判文書中經常出現的高頻詞彙。但是受法律知識水平等因素限制,普通百姓對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誤解,導致混用 錯用甚至...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

滯納金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執行機關按照義務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課以義務人新的不間斷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義務人早日履行義務,即執行罰,又稱滯納金。當然,也有其他法學大辭典將滯納金視為一種法定違約金。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滯納金 一詞往往存在於 稅收徵收管理法 海關法 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