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三方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2021-03-04 00:35:44 字數 4651 閱讀 4489

一、籤三方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 1-3 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 3 個月,不得超過 6 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 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鑑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籤,還是試用期滿以後再籤?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籤,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問:試用期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呢?

答: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 6 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 天,勞動合同期限 6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 30 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 60 天。

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6、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7、雙方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於此處,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裡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於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籤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係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係以後,無論檔案關係在什麼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都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

不能以現金支付,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裡。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工資中扣除各種稅費?

答:用人單位對於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內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 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鑑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籤,還是試用期滿以後再籤?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籤,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問:試用期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呢?

答: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 6 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 天,勞動合同期限 6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 30 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 60 天。

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6、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7、雙方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於此處,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裡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於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籤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係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係以後,無論檔案關係在什麼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都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

不能以現金支付,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裡。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工資中扣除各種稅費?

答:用人單位對於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內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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