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三方協議

2021-03-04 01:37:20 字數 2868 閱讀 6290

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

協議編號

甲方(納稅人

位址聯絡**

乙方(國稅機關

位址聯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為方便納稅人繳稅,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方就授權劃繳稅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該賬戶作為唯一的繳稅賬戶,甲方授權乙方通過開戶銀行從該結算賬戶直接劃繳甲方向乙方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稅(費)並繳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稅(費)款有關賬戶資訊如下: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稅人名稱(全稱

納稅人國稅稅務登記證號

國稅徵收機關名稱

國稅徵收機關**(11位

納稅人繳稅賬戶名稱(全稱

納稅人繳稅賬戶賬號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甲方保證在銀行開設的繳稅賬戶名稱和賬號與報送乙方的賬戶名稱和賬號完全一致。

(三)甲方應保證繳稅賬戶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戶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的申報繳款金額。若甲方賬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戶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成功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指定的繳稅賬戶資訊發生變更時,應在發生納稅義務的前7個工作日內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定協議書。若因甲方沒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造成乙方劃繳稅(費)款失敗或無法在稅(費)款法定限繳期內劃繳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乙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甲方有權決定終止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到乙方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後,即終止執行本協議。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款電子資訊時至當日結賬止,按規定由開戶銀行直接從本協議書指定的結算賬戶劃繳各項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因乙方無正當理由造成未及時劃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正當理由包含:甲方存款餘額不足,甲方賬號被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凍結,不可抗力、非人為系統故障,因開戶銀行責任未入時劃繳,甲方申報納稅時間超過國庫營業時間等正當理由。

(二)乙方應嚴格按甲方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款電子資訊劃繳稅款。乙方未接到甲方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款電子資訊而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未按確認後的甲方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費)款電子資訊對甲方賬戶進行劃款,或對甲方的非本協議指定賬戶進行劃款,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乙方劃轉稅(費)款成功後,甲方可以按有關規定向乙方申請開具完稅憑證。

(四)在乙方資訊系統無法正常執行的特殊情況出現時,乙方應當在當天及時告知甲方,必要時應通知甲方採取其他方式繳款。

(五)乙方應本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原則,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划繳稅款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繼續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三)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復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由甲方報開戶銀行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協議編號統一為13位數字,前七位為國稅徵收機關**前七位,後6位為國稅機關自行編制的流水號。

取消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

甲方(納稅人

位址聯絡**

乙方(國稅機關

位址聯絡**

甲、乙雙方經磋商,就甲方應繳稅(費)款授權乙方劃繳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原因,取消授權乙方劃繳稅(費)款,終止與乙方簽訂的《授權劃繳稅款協議書》,原協議書編號為

二、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由甲方報開戶銀行備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託劃繳稅款協議書

協議編號

甲方(納稅人

位址聯絡**

乙方(銀行

位址聯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為方便納稅人繳稅,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和乙方就委託劃繳稅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事項

甲方自行選擇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戶,該賬戶作為唯一的繳稅賬戶,(費)、滯納金及罰款等應納稅(費)電子資訊從該結算賬戶直接劃繳並繳入國庫。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委託乙方劃繳稅(費)款有關賬戶資訊如下: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行號(12位

清算銀行名稱

清算銀行行號(12位

納稅人名稱(全稱

納稅人國稅稅務登記證號

國稅徵收機關名稱

國稅徵收機關**(11位

納稅人繳稅賬戶名稱(全稱

納稅人繳稅賬戶賬號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填寫真實準確,並承擔因內容填寫錯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二)甲方保證在乙方開設的繳稅賬戶名稱和賬號與報送國稅機關備案的賬戶名稱和賬號完全一致。

(三)保證繳稅賬戶可正常使用並且賬戶中可用存款餘額不少於發出的申報繳款金額。若甲方賬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賬戶凍結等情況造成乙方劃款不成功時,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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