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事假管理辦法

2021-03-03 20:27:27 字數 2803 閱讀 4453

一、病假管理辦法

總則為加強公司員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疾病休假期間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病假是指員工因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止工作進行休息**而給予的一定醫療期

第三條、病假請假程式

1、員工因病需要**並請假的,須到正規的醫院就診。(正規醫院是指市、縣級以上(含)正規醫院。)

2、員工須憑醫生診斷並出具的《病情證明單》、住院證明等申請病假休息;需要申請病假的,一般應當在病假開始前申請。

3、申請病假必須填寫《員工請假單》,並附醫院《病情證明單》、病歷卡為請假憑證,經部門主管、行政部審核、批准後生效;

4、病假請假在2天以內(含)由部門主管批准後生效,超過2天的須報總經理審核、批准方可生效;

5、病假期內員工應給予部門主管及行政部保證能聯絡上的通訊方法,使公司了解關心其健康狀況,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員工因病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予以剔除;

2、員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員工每月享有兩天的有薪病假(新進人員第乙個月及離職人員的離職當月除外),休病假超過兩天的,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3、對於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在病假休息開始的當天託人或**向主管報知,並做好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員工辦理病假手續時,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有權要求員工出具醫療卡、醫藥單、病例本、繳費單等資料,公司需要核實病假情況時,員工應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請假為無效,休息時間一律以曠工處理;

5、到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需有主治醫生的簽名及醫院的蓋章方可有效;《病情證明單》上須主治醫生註明具體休息時間。

6、公司如對員工就診醫院診斷證明持有異議,可另指定醫院複查或前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視為無效請假,一律以曠工處理;

7、病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處理;

8、弄虛作假,採取欺騙行為開具非正常病假單等,經查屬實,公司按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9、職工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病假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月薪資×70%÷當月計薪日×病假天數×計發標準

所謂「計發標準」,就是法律規定的兩年,4年,6年,8年,10年的規定:

連續工作時間<2年 60%

2年≤連續工作時間<4年 70%

4年≤連續工作時間<6年 80%

6年≤連續工作時間<8年 90%

8年≤連續工作時間 100%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事假管理辦法

總則關於事假: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2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支付,此問題由雙方協商或者在合同中約定。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有公事、私事、探親假、婚喪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定義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7至14天。

第三條請假流程

1、職工在事前應寫請假申請;

2、按事假審批許可權各級部門進行審批;

3、職工按照審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請請假時間3天的,須提前2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假,須**通知直接主管並在事後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如果續假,須在假期到期日前1個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續假並在及時補寫請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假後及時消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5、職工假期期滿後應及時向審批部門銷假。若需續假應在假期未滿時向審批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承認其假期。若未續假而超期,按曠職、曠工處理

6、曠工;按下列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

3)不服從調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鬥毆至傷不上班者。

5)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者。

以上應按曠工處理,罰款100元/天;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四條事假職工工資扣除標準月平均工作日天數與日工資標準的計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數 = 全年公曆天數365天 - 全年法定雙休日天數104天 - 全年法定節假日天數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數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為21天,下同)

3).日工資標準 = 月工資標準 / 20.92

三、附則

1、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2、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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