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及病假管理辦法

2021-03-04 00:04:49 字數 1873 閱讀 2192

事務所關於假期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總則

為加強員工年休假、事假及病假(疾病和非因工負傷休假)等休假管理,保障單位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休假的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息的全體員工;

第三條年休假

年休假享受物件: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服務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員工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時間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可一次性連續休假,也可拆分休假。

第四條事假

員工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享受帶薪事假天;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帶薪事假天;累計工作時間已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帶薪事假天。

事假為年休假以外的休假。

第五條病假期限

1,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在事務所工作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在事務所工作5年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包含10年),且在事務所工作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包含10年),且在事務所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9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包含10年),且在事務所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包含10年),且在事務所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8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包含10年),且在事務所工作20年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

3,實際工作年限必須是有檔案可查或者社保繳納累計年限。

4,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計算在內。

第六條病假工資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事務所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事務所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第七條申請程式

1,申請連續休假超過5天(包含5天的)的,應提前兩周提出申請。

2,申請連續休假超過2天(包含3天)不滿5天的,應提前一周提出申請。

3,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需申請事假休息的,應提前兩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4,病假申請

申請病假的,應當在病假開始前申請。一般疾病應提前乙個工作日向許可權審批人提出病假申請等材料,急性病、突發性疾病允許當日口頭請假或**、簡訊等報知。病假期滿後三日內辦理病假手續,應出具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等。

病假期屆滿未銷假、續假而無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曠工處理。

第八條審批許可權

申請假期3天以內的,報辦公室主任批准;申請假期3天(含)以上的報事務所主任批准。

假期內員工應給予保證能聯絡上的通訊方法,使公司了解關心其健康狀況及安排後續工作事宜。

第九條其他

1,員工每年度(自然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0天不滿60天的者,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2,弄虛作假(含騙取、偽造、篡改、塗改病假證明等),採取欺騙行為或與醫生連手得到非正常病假單等,經查屬實,事務所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職工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病假將按曠工處理。

4,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自殺、自殘的行為導致需要停工**的,不視為病假,按事假處理。

第十條附則

其他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本規定自20 年月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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