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教部印章管理制度

2021-03-03 23:57:07 字數 1140 閱讀 627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我院醫教部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醫教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教部公章包括醫教部部章、醫療專用章。

第三條醫教部部章由科教辦公室統一管理,醫療專用章由醫患溝通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製

第四條醫教部印章由醫教部負責刻製。

第五條醫教部刻製印章,必須先持醫教部部長簽署意見,向醫院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院領導批准後,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准私自刻製印章。

第六條醫教部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院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醫教部部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長辦公室,醫療專用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接待辦公室,未經醫教部部長批准,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醫教部印章的,應經醫教部部長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醫教部部章管理,由部長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醫療專用章由溝通接待辦公室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保險櫃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醫教部部章應根據醫教部部長的指示,經科教辦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

第十二條以醫教部名義發出的公文,必須經醫教部部長簽發後,加蓋醫教部部章。

第十三條上報的統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醫教部部章的,應經呈報科室主任審閱簽名,經醫教部部長簽名同意後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屬常規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進修結業證等),需蓋醫教部部章的,由科室主任同意後,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登記辦理。

第十五條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發表函,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醫教部部長同意後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醫教部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並完善登記手續,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六條使用醫教部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醫教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科室主任的責任。

第十八條醫教部其他專印章,如醫療專用章、繼教專用章,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醫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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