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廠內待崗制度的規定

2021-03-03 23:57:07 字數 681 閱讀 4858

龍巖捲煙廠企業標準

qz/rl0007—2003

a/0—2003/01/01

為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現就實行職工廠內待崗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待崗條件

由於企業改革與發展需要出現的富餘人員或競爭上崗落聘且暫無法安排的。

二、待崗期限最長為12個月。

三、待崗期間的待遇

1、 崗位工資按巖菸人勞(2001)211號四崗對應標準的100%

計發,工齡工資按巖菸人勞(1999)第220號執行,另每月給予發放生活補助費200元。

2、養老、失業、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企業年金和企業

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過節費、住房補貼視同在崗人員執行,其餘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它事項

1、待崗期間,行政關係由人事勞工部門歸口管理,不計考勤,但可計算連續工齡。

2、待崗期間,人事勞工部門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給予安排一次上崗機會或提供竟聘上崗的機會。

3、待崗期間,若待崗人不服從企業安排上崗或未竟聘到崗位的,至待崗期滿後,轉為待業;若已達到退養條件,可按退養規定辦理。

4、本規定經龍巖捲煙廠十屆八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從下文之日起執行。巖煙人勞(1998)第126號即行廢止。

5、解釋權歸人事勞工資科。

22檔案歸口部門:人力資源部起草人:廖紹金

審核人:熊梅光批准人:李躍民

廠內待崗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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