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歷質量管理評價制度及獎懲辦法

2021-03-03 23:53:59 字數 754 閱讀 8498

3、同一年度內出現2份或2份以上丙級病歷者,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12個月,並給予500元的經濟處罰,專業技術職務緩聘或低聘1~3年,取消1~3年科室評優、評先資格及進修學習機會。暫停執業活動期間,重新接受病歷書寫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培訓,暫停執業活動期滿,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准許其繼續執業活動。

4、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將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上報院委會及衛生局,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病歷質量管理實行分級責任追究制,對出現病歷缺陷者的上級醫師、科主任進行下列相應處罰:

1、對出現第五條第一款情形者,對其上級醫師及科主任給予批評。

2、對出現第五條第二款情形者,對其上級醫師及科主任給與院週會通報批評和200元的經濟處罰。

3、對出現第五條第三款情形者,對其上級醫師及科主任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和1000元的經濟處罰,同時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所在科室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4、對出現第五條第四款情形者,對其上級醫師及科主任追究相應的管理失職之責,同時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所在科室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七、每季度進行一次執行病歷和歸檔病歷質量展評,對得分較高的前三名個人分別給予300元、200元和100元獎勵,前三名科室分別給予600元、400元和200元獎勵。

八、每年年終根據病歷書寫情況,設立個人及科室病歷質量優秀獎,病歷數量最高獎,甲級病歷合格率最高獎,獎金根據醫院情況而定。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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