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2021-03-03 23:21:46 字數 2996 閱讀 207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會議中心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對會議中心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四條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會議中心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五條根據國家規定,酒店二線管理人員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正常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時,下午13:

30-17:30,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出勤。

員工在完成計畫工作目標過程中,因個人原因而產生的加班加點不作為加班,因增加非計畫內工作且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時,可申**班,加班的最終審批權為總經理,否則為無效加班。

加班在4小時(不含)以下的累計計算。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4小時至8小時可申報加班半天,超過8小時的申報加班1天。加班在乙個月內調劑補休,如因部門工作安排不能補休,可逐月順延。

第六條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七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八條所有人員須先到中心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批准,交綜合辦公室補上打卡記錄,未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批准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由部門經理以上領導批准。

第九條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部門經理以上領導簽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綜合辦公室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簽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簽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

第十條中心上下班時間,由保安與各部門管理人員監督員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於打卡上班後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後外出,外出後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一條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如果**者未按時**,應報請部門經理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二條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卡後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後打卡,或沒有上班找部門經理簽卡,除按曠工處理外,累計三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三條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10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三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條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到綜合辦公室備案後方可休假,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年休假:員工在本中心工作滿一年後,可享5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

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二、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國慶」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北京市二甲以上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員工請病假兩天以內(含兩天)者,由本部門經理審批並交綜合辦公室備案,病假三天以上的,由本部門經理審核後,報主管領導審核,再報總經理批准,方可休病假,不按規定程式請假、續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病假期超過本人法定醫療期的,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內工資按國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工傷除外)。

四、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酒店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兩天以內(含兩天)者,由本部門經理審批並交綜合辦公室備案,事假三天以上的,由本部門經理審核後,報主管領導審核,再報總經理批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者,中心有權辭退。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喪假。

七、產假:在本中心工作滿一年生育的女員工,可在生育後按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本中心為其辦理生育險。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營運相關崗位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後,經部門經理簽批後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乙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六條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10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二、脫崗或曠工:上班時間非正當理由脫崗、串崗者,一次開具輕微《過失單》,累計兩次按一般違紀處理,累計三次以上按嚴重違紀處理,因脫崗、串崗造成中心重大損失的,追究違紀者本人相關責任並作出相應賠償。曠工一次罰款100元,連續曠工兩天以上或三個月之內累計曠工三天的,本中心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綜合辦公室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十七條凡中心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十元每次。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會議中心綜合辦公室解釋。

2012-8-16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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