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2021-06-06 18:35:15 字數 3360 閱讀 5764

為維護酒店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是對酒店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二條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三條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酒店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考勤員的產生

第四條部門考勤員原則上由部門主管擔任,各班組考勤員由領班兼任,人事行政部將各部門考勤員名單備案。

第五條各部門考勤員應認真詳細如實記載本部門的考勤記錄。如有新進人員或離職人員,應及時將新排班表送到人事行政部,以方便考勤工作的順利展開。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條工作時間與班次:

一. 酒店各部門工作班次由各部門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二. 如工作需要或任務緊急,酒店可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加班,酒店將在適當時間給予補休。

第七條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八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九條所有人員須先到酒店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上級主管批准,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有上級主管批准。

第十條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上級主管簽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人事行政部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簽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簽卡無效。

第十一條酒店上下班時間,由保安與各部門管理人員監督員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於打卡上班後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後外出,外出後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二條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如果**者未按時**,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三條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卡後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後打卡,或沒有上班找上級主管簽卡,除按曠工處理外,每次加罰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計3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四條上班時間開始後1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每月遲30分鐘內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按20元/次罰款,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遲到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當月累計遲到6次者,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除名。

第四章考勤統計與彙總

第十五條考勤實行**考勤制,每日上、下班必須打考勤,按規定時間要求到達崗位並按簽到表要求簽到,不得代人、託人打卡和簽到,如有將按《員工手冊》之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班組考勤員應按日考勤,每日根據員工簽到表將當日出勤情況記入考勤統計表,月底將當月的簽到表,考勤統計表上交部門考勤員。

第十七條部門考勤員對各班組的考勤進行核對統計彙總,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在次月的三日下班前將部門考勤彙總表、各類假期證明單上報人事行政部。

第十八條公司級考勤由人事行政部使用考勤裝置對全員進行考勤。

第十九條人事行政部負責各部門上報的考勤彙總進行審核,並據此作工資處理。

第三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二十條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休假,部門經理以上請假須營運總監審批報人事行政部備案。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年休假:員工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後,可享5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累計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

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二、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國慶」3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部門在適當的時間安排補休,國假1天按2天予以補償。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正規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經批准後方可休假。若因班前患急病而無法及時到酒店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提前打**向部門經理口頭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病假期間不發工資(工傷除外)。

部門負責人有權批准3天以內(含3天)病假,3天以上報人事行政部由營運總監批准。

四、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酒店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應提前一天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可休假

員工請事假3天以內(含3天)者,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3以上報人事行政部由營運總監批准。經理級以上人員由營運總監批准。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者,酒店有權辭退。

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並處罰一倍工資,即事假期間按二倍工資扣發。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最多可享受晚婚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書原件。

六、喪假:員工家庭成員去世,配偶、父母、子女在治喪期間享受3天有薪假期;岳父母、公婆在治喪期間享受2天有薪假期;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治喪期間享受1天有薪假期。

七、產假:在酒店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女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連續產假90天,晚育者增加60天,合計150天。女員工分娩休假後重新復職,需服從酒店工作安排。

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酒店為其辦理生育險。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營運相關崗位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後,經部門經理簽批後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乙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二十二條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遲到或早退30分鐘內不得超過3次(含3次),超過3次者按20元/次處罰,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當月累計遲到或早退超過6次者,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除名

二、曠工:曠工按工資的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3天,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人力資源部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二十四條凡酒店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10元每次。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20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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