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牆病案室工作制度

2021-03-03 20:27:27 字數 3439 閱讀 9084

1、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醫院的規章制度。

2、制定並落實病案室管理工作的各項制度和崗位職責,每一崗位有具體明確的工作描述。工作人員必需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保管好病案,防止丟失。

3、負責病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借閱**、對外影印、分類編碼、質量監控、索引登記、儲存等,滿足患者、醫務人員、行政部門、保險及法律等對病案的需求。

(1)嚴格遵守病案**制度、借閱制度、影印制度等,熱情接待外來查訪人員。

(2)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隨意洩漏病人隱私,不許利用工作之便隨意借閱病案。

(3)按規定外借的病案,應定期催還、歸檔,保管好病案資訊資料。

(4)各種編碼要認真仔細,遇到模糊的編碼分類,應閱讀病程記錄或與臨床醫師聯絡,保證編碼準確,減少誤差。

(5)定期檢查上架的病案,對插錯、漏檔、破損的病案及時糾正和修復。

(6)住院病案要長期儲存。應保持病案室清潔、病案排放整齊,做到室內通風、乾燥,防止病案霉爛、蟲蛀、火災。

4、依法收集醫療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及時提供各種病案資訊。

5、負責審核病案中的各種病歷紙張是否符合醫院要求。

6、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提高病案管理質量。

病案**制度

1、患者出院1週內(包括死亡患者)病案**至病案室。

2、嚴格執行院內病案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員與病案室工作人員交接查收後,在「病案交接登記本」上簽名。

3、病案室應及時向臨床科室查詢未歸病案的下落。

4、病案室每月統計出院病案歸檔情況,及時向臨床科室和上級領導進行反饋。

5、病案**情況納入科室考核內容。

病案借閱制度

1、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案(病歷)。

2、門診複查須借用住院病案者,接診醫師負責填寫病案借條,患者攜帶借條和就診卡,交病案工作人員,由病案室工作人員負責送、收病案。

3、再入院患者需參閱以前的住院病案時,由本院醫師攜帶再入院病案首頁及本人簽字蓋章的借條到病案室辦理借閱手續,三日內歸還;如需進修醫師等來借取病案,請攜帶再入院病案首頁及本院醫師簽字蓋章的借條和本人進修證到病案室辦理借閱手續,三日內歸還。

4、因科研需借閱病案時,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寫借閱登記並簽字,普通醫師帶科主任簽字借條方可借閱。大批量借閱者分批提供,閱覽一律在病案室內,嚴禁帶出。

5、下例情況可提供病案,但須憑科主任簽字借條,三日內送還。

(1)醫療事故、糾紛病案討論。

(2)教學、會診病案討論。

6、出院病案資料為臨床醫、教、研工作服務,非本院臨床人員不得借閱。

7、借閱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內容,不得毀損、轉借、拆散和丟失,不得擅自轉抄、複製病案,近期歸還。不得洩漏患者隱私。

8、病案室應建立病案借閱登記,定期對病案借閱情況進行彙總,及時追回未歸檔的病案。

病案(病歷)影印制度

1、由病案室負責全院病歷資料的影印、複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影印、複製患者的病案(病歷)資料。

2、病案室有專人負責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①患者本人或其**人;②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③保險機構等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可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報括:門(急)診病曆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4、醫療機構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

5、未出院患者需要影印病歷資料者,由病案室對符合影印規定者,通知病區醫務人員,病區派專人將需要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病案室影印。

6、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7、病案室應設立病歷影印登記本,按照規定收取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費用。

病案(病歷)封存、啟封制度

1、當患方要求封存病歷時,由主管醫師報科主任和病案室,醫護人員攜帶病歷原件,同患者或其近親屬一起到病案室,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

2、封存時院方先影印乙份病歷,患方需要時按病案影印制度執行。

3、封存的病歷可以是病歷原件,也可以是影印件。病案室工作人員在封存件正面寫清病歷號、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處蓋章,主管醫師在封存件上簽字認可封存內容。患者或其近親屬在封口處簽字或做標記。

4、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5、非正常工作時間封存病歷時,需行政值班人員在場並簽字,封存的病歷由行政值班人員暫時保管,上班時間交病案室保管。

6、當患方要啟封病歷時,先到醫療科提交書面啟封申請(須有申請人簽字或手印),醫療科負責人同意簽字後,攜申請與臨床主管醫師一起到病案室啟封病案(病歷)。病案室保留書面申請書。

病歷書寫質量管理職責

(一)臨床科室

1、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書寫門(急)診病曆和住院病歷。

2、由質控醫師、質控**負責本院住院患者的病歷質量(包括基礎、環節和終末質量)的檢查把關,協調科室間有關病歷事宜。定期抽查執行病歷、出院病歷的書寫質量,及時彙總、反饋,不斷提高病歷質量。

3、上級醫師應指導和檢查下級醫師病歷的書寫,及時進行修改、補充、簽名,非本院醫師書寫的病歷內容須有本院執業醫師簽名。

4、參加醫院統一組織的病歷質量檢查活動。

(二)病案室

1、病案管理質檢人員負責抽查出院病歷質量並進行評分,及時彙總、分析,通報相關科室及上報醫院相關職能部門。

2、參加醫院統一組織的病歷質量檢查活動。協助臨床科室病案自查。

病房病歷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房管理,存放在護理辦公室。要保持病歷的整潔、完整,防止破損和殘缺。不得丟失。

2、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3、患者轉科、會診或到他科檢查**時,由病房工作人員遞送病歷,不得交患者或家屬攜帶。

4、患者或親屬、司法機關需要查閱、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由主管醫師與病案室聯絡後,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病歷,和患者一起到病案室影印。

5、當發生醫療爭議需封存病歷時,由主管醫師報科主任和病案室,並有醫護人員帶病歷原件和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時到病案室,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保管。

6、患者出院(或死亡)後,主管醫師應按規定在24小時內填寫出院(死亡)記錄、病歷首頁等,並檢查病歷書寫質量和各種記錄、輔助檢查報告單是否齊全,補充完善後簽字。質控醫師根據「住院病歷檢查評分標準」進行檢查評分,在病歷首頁「質控醫師」欄簽字。值班**要檢查護理相關病歷內容,按規定排列順序整理病歷,並在病歷首頁「質控**」欄簽字。

7、病房應在患者出院24小時後將病歷送病案室。要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雙方查收後簽名。

8、任何人員不准將病歷資料提供給他人;不得擅自從病房直接影印病歷;不准扣留病歷資料;未經許可不得將病歷帶離醫院。

9、要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恪守保密規定,保護患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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