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2021-03-03 22:57:58 字數 1798 閱讀 4409

案例:2023年8月28日,浦東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投訴稱某超市未按規定支付投訴人張某加班工資。在投訴中張某提到2023年3月11日進該超市工作,於2023年8月20日被辭退,先後從事理貨、倉保工作,月工資700元,並提供了部分工資單及辭工單影印件。

接到該投訴件後,監察員當即對該超市進行了現場監察,並開具《調查找問書》約該超市負責人於9月7日來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詢問。

9月7日下午,該超市委託人陳店長攜帶相關材料如約來到監察機構。據陳店長反映投訴人張某2023年3月11日進公司從事理貨員工作,實行做一休一工作制;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20日從事倉保員工作,實行早中班兩班制(每班工作8小時,每週休一天),基本工資700元/月。當監察員詢問其如何支付張某加班工資時,陳店長稱由於前任店長對《勞動法》不是很了解,所以在計算加班工資上可能存在問題,但自2023年2月起公司加強了人事制度管理,故加班工資應該不存在少付現象,並向監察員提供了張某2023年8月至2023年7月工作期間的考勤記錄及工資簽收單。

經監察員詳細核查後,發現在張某2023年2月以前的工資單中確實存在少付加班工資的現象,據統計2023年8月至2023年1月應補發張某加班工資共計1502.70元。2023年10月19日,監察員向該超市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補發投訴人張某加班工資共計1502.

70元。

2023年10月23日,監察員將該案調查結果答覆投訴人張某時,張某認可其在工作時間內的加班工資確實應是1502.70元,但同時他提出在工作時間以外該超市安排其每週一次值班(晚21時30分至次日7時15分),主要是從事夜間收貨工作,超市也只是每月按值班次數支付其50至100元不等的值班津貼,並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張某提供的這一線索,監察員於10月26日再次約陳店長來大隊進一步調查。陳店長稱根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確實是安排張某每週值班一次,但主要是安排其從事超市夜間安全保衛工作,且公司又外聘一名兼職值班。對於是否安排張某夜間從事收貨工作時,陳店長表示夜間收貨情況是存在的,但收貨次數最多2到3次,而且由另一名外聘值班員負責。

另外,超市給值班人員也安排了床鋪,且支付值班人員值班津貼。由於張某對其主張值班應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並無證據予以佐證,故勞動監察部門並未支援其該項請求。

由於投訴人對其是否是值班行為產生異議,對於勞動監察部門的調查結果不予認可,故於10月31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出至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綜合點評

本案雖最終以撤案結束,但卻引起了我們的思考。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工作時間以外每週一次的夜間上班是值班還是加班。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而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對此類值班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原來的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認定加班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崗位上工作或是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加班職工與值班職工所享受的待遇也是有所區別的,加班工資是法定的,而值班津貼則是按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執行的。

本案中超市為了加強夜間安全保衛工作,安排張某每週一次值班,且按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支付其相應值班津貼,可以認定張某的夜間上班並非其在原來工作崗位上從事原來的工作,應視作為值班,企業可不支付其加班工資。在這裡我們要強調的是,某些企業打著值班的招牌實際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原崗位工作的,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浦東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齊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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