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值班與加班的區分史潤華律師

2021-05-30 12:47:30 字數 2265 閱讀 1634

張某訴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律師**補充意見著重論述本案有關「加班」與「值班」的爭議焦點

史潤華律師

一、加班與值班的論理解釋法律概念分析

1.《現代漢語詞典》針對「加班」與「值班」的定義分別為「在規定以外增加工作時間或班次」、「(輪流)在規定的時間擔任工作」i。很顯然,兩者的區別在於勞動者的工作是否是在「規定時間」以外完成的。

同時,「值班」概念強調了「輪流」。

a.本案之中原告的規定工作時間在原告提交的《南京市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第一款有明確約定:「……乙方(原告)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休息日為2天。

」且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針對原告實行綜合計時或不定時計時工作制。而原告的每週休息日的工作時間理應算作加班。即使被告如果提交了有關「值班」的規範制度,但因雙方第一應當遵守的是《勞動合同》,如在《勞動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參考適用有關值班安排的規定。

本案雙方《勞動合同》有關於原告工作時間(即「規定時間」)的明確約定,因此該「規定時間」的解釋應當首先使用雙方《勞動合同》的規定。

b.提請法庭注意有關「值班」解釋中的「輪流」二字,而本案之中,如被告公司人事當庭陳述:公司安排所謂的「值班」是各個部門的負責人在每週基本都有安排,此為一種經常性的、不可調換的強制性安排,不存在合理的「輪流」更不存在任何「輪休」或「調休」。

2.參考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觀點:值班是為了滿足用人單位的安全、消防及節假日的需要。

ii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值班應當從事與其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iii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值班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專門的休息場所,或休息環境和條件。

ivi呂叔湘、丁聲樹主編,《現代漢語詞典》,尚無印書館,2023年第6版。

ii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23年8月17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2條。

iii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書。

iv參見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1)黃埔民一(民)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因被告在22:00至次日6:

00期間並未向原告提供專門休息場所,亦未支付所謂的值班費,故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中被告不僅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提供休息場地更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就所謂的「值班」支付過值班費(庭審中被告僅承認提供餐補,但並非值班費)。

從各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出台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對值班的闡釋來看,值班僅指單位因本單位內部的防火、防盜、消防處理事務及休息休假日處理事務的需要,臨時安排或者根據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聯的工作。

a.本案之中,被告當庭陳述原告的所謂的「值班」任務除了含有「看門」、「鎖門」、「防盜」等之外,更重要的還有出航船舶的航行監控、天氣監控等一切安全監控防護工作。而這些工作與原告的本職工作沒有任何區別,且原告所處理的防空、安監等工作也絕非僅僅是單位內部的「防火、防盜」等事宜,更多的是外出船舶的安全監控事務。

b.本案原告作為海監船長、安監部門負責人等,工作日處理的事務與工作日之外的延時工作內容高度吻合,應當被認定為加班。

c.本案原告在工作日之外的延時工作內容具有不可替代性,不是用人單位隨便一位人員便可以替代的,原告作為船舶方面具有船長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對於外出船舶的安監控制具有其特定的專業性、系統性。而值班的工作內容具有較高的替代性。

本案原告工作日之外的工作內容應當被認定為加班。

d.本案被告並未對原告標準工作日之外的延時工作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被告所謂的「值班」僅有中午的餐補,而餐補並不能算是「值班」的費用。據此,雙方關於工作日之外的延時工作(原告稱之「加班」,被告稱之「值班」)的待遇支付標準,在雙方沒有約定也無從參照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法》44條: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本案中事實上,被告也從未就安排原告休息日工作進行過任何補休。

e.本案中被告亦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在安排勞動者工作日之外延時工作時已經向勞動者提供了充足的休息場地。

綜上,本案原告在工作日之外的延時工作應當被認定為加班而非值班。

3.《蘇勞仲委[2006]1號》檔案第三條規定: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則不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加點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其加班工資;如未經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則其工作時間應實行標準工時制,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算為加班加點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加班工資。

……本案之

中,原告作為需要時刻保持24小時待命的海監船長、安監負責人且實行的是八小時五天標準工作制。工作日之外的延時工作(週六或週日)理應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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