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2021-05-15 14:56:03 字數 3360 閱讀 456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員工工資的確定及調整辦法等有關事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全體員工(即企業本部及駐外工作的員工)。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津貼事項(技術系列的專案津貼除外)。

第二章工資結構

第一條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二條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住房補貼、醫療補貼。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

第三條浮動工資包括:考勤工資、績效工資和效益工資,專案開發人員還有專案津貼。浮動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企業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

第四條專案津貼自研發專案經總經理批准立項後,於相關研發人員當月工資中發放。專案經理每月對相關研發人員進行考核,確定發放比例,最高為工資標準的20%。

第五條專案完成情況由企業技術戰略發展委員會進行評估。專案如提前或按期完成,專案津貼自完成當月始發。在預定的截止時間,如專案完成率低於60%,專案津貼自當月停發;如專案完成率高於60%,專案津貼繼續發放,直至專案完成當月為止。

技術戰略發展委員會根據專案評估價值、完成的質量、進度情況,確定專案獎的發放。

第六條員工工資扣除專案包括:個人所得稅、教育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罰款等)、代扣社保費、代扣補充保險費、代扣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員工工資發放如有錯漏,或需退還損款時,將在下月工資「補雜」項補發。

第三章工資系列

第一條企業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行政、技術、營銷三類工資系列。

第二條行政工資系列適於從事行政、財務和生產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三條技術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產品技術開發、生產技術和品質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營銷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營銷、推廣及相關工作的員工,包括市場本部及駐外機構所有員工。

第五條員工工資系列適用範圍詳見下表。

工資系列適用範圍表

第四章工資計算方法

第一條工資計算公式: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補雜專案—扣除專案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浮動工資

固定工資=基本工資+技能工資+住房補貼+醫療補貼=工資標準*固定工資係數之和

浮動工資=考勤工資+績效工資+效益工資=工資標準*浮動工資係數之和

第二條工資標準的確定:

根據員工所屬的工資系列/職務,確定員工薪級,再根據員工薪級,確定對應的工資標準。參見《員工職務薪級對照表》、《員工薪級表》。

第三條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標準係數設定:

設工資標準為1、固定工資標準係數為a,其中基本工資,技能工資,住房補貼、醫療補貼標準係數分別為a1、a2、a3、a4,a= a1+a2+a3+a4。

浮動工資標準係數為b,其中考勤工資、績效工資、效益工資、專案津貼標準係數分別為b1、b2、b3、b4,b= b1+b2+b3+b4。

以上係數的標準設定說明如下表。

工資專案標準係數表

第四條固定工資計算方法:

固定工資=基本工資+技能工資+住房補貼+醫療補貼

=工資標準*(a1+a2+a3+a4)

第五條浮動工資計算方法:

浮動工資=考勤工資+績效工資+效益工資+專案津貼

=工資標準*(b1*c1+b2*c2+b3*c3+b4*c4)

其中,c1為出勤考核係數;c2為純淨考核係數;c3為效益考核係數;c4為專案考核係數。確定方法分別見下表。

出勤考核係數(c1)確定方法:(c1初始值=1)

c1=初始值-扣除值

績效考核係數(c2)確定方法:

效益考核係數(c3)確定方法:

專案考核係數c4確定方法、

第五章試用期員工薪級確定

第一條工資由總部發放的試用期員工

1、通過招聘方式進入企業的試用期員工,其薪級應由本部門負責人在大幅度考核後提出建議,填寫《員工薪級調查表》(附3),經行政人事部、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確定。

2、通過畢業分配方式直進入企業的試用期員工,其薪級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建議,填寫《員工薪級調整表》,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確定。

3、試用期員工如在職時即擔任總部課長以上行政職務,或分支機構財務經理副經理、經理等行政職務者,薪級一般應確定為其職務相應的下限薪級標準。

4、試用期員工在入職時未擔任以上行政職務者,根據下表執行,表中「試用期員工學歷」均指國家承認的學歷標準。用人部門在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試用期員工確定試用期薪級時,應根據試用人員的能力、經驗及試用職位的工作複雜程式,在上限範圍內酌情考慮。基本原則:

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技術系列試用人員,每滿1年薪級可上調3-5級,最多不能超過同等學歷的上限;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非技術系列試用人員,每滿1年薪級可上調1-3級,最多不能超過同等學歷的上限。

5、對於企業急需的特殊人才,試用期工資可突破以上3和4條規定和標準,需由用人部門在《員工薪級調整表》上寫明申請的工資標準及理由,經行政人事部、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確定。

部分試用期員工薪級確定辦法

(適用範圍:工資由總部發放,且未擔任行政職務者)

第二條工資由駐外機構發放的試用期員工

1、分支機構下級部、辦事處試用期員工的薪級由所屬分支機構招聘考核負責人提出建議,填寫《員工薪酬調整表》,由分支機構經理確定。分支機構及下級經營部、辦事處的試用期員工工資情況應報所性分支機構經理備案,分支機構經理、總部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審計部有權對管轄的駐外員工工資情況進行查詢、監督。

2、駐外機構試用期員工薪級確定辦法參見下表。表中「試用期員工學歷」均指國家承認的學歷標準。駐外機構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以及試用人員的能力、經驗,試用職位的工作複雜程式,在上、下限範圍內確定試用期員工的薪級標準。

駐外機械試用期員工薪級確定辦法

(適用範圍:工資由駐外機構發放的試用期員工)

1、對於駐外機構急需的特殊人才,試用期工資可超過以上規定標準,但需要駐外機構填寫《員工薪酬調整表》,提出書面理由,報行政人事部、市場管理部審核、主管領導批准確定。

第六章薪級調整

第一條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1年,或招聘人員試用期滿,試用考核合格,符合轉正條件者,應辦理轉下手續,重新確定薪級。

第二條企業每年6月、12月進行兩次員工純淨綜合考核,並根據考核成績,重新確定所有員工的薪級。

第三條以上試用期考核,績效綜合考核均採用「sabcd」評分制。考核成績與花拳繡腿調整幅度的對應關係規定如下所示。

績效綜合考核與薪級調整幅度對應關係表

第四條員工轉正薪級確定程式同試用期薪級確定相同,即同第226頁所述

第五條原則上企業將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當年的經營業績,對全體員工工資標準予以普調,並發文公告。

第七章工資發放

第一條員工每月工資發放時間為次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提前。

第二條員工的工資條應採用逐級發放的辦法:一般員工的工資條由課長發放,課長的工資條由部長或助理部長發放,部工及助理部長的工資條由副總級主管領導發放,副總級領導工資由總經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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