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事件和不良反應的定義和區別

2021-05-16 13:29:06 字數 3181 閱讀 5982

藥品運輸和保管中產生的不合格藥品藥品的流通可以理解為藥品生產的延續。如果說藥品生產是質量產生的過程, 那麼, 藥品流通則是保質的過程。出廠的合格產品經過藥品流通企業、藥房以及病房的運輸和保管後, 方可到達患者, 因此, 任何乙個環節保管不善都有可能性導致藥品質量問題。

合格藥品所致的不良反應 (1) 藥理作用: 藥品由於其藥理作用可產生療效和不良反應。如典型抗精神病藥通過阻斷中腦一邊緣通路多巴胺d2 受體, 而產生**精神**症陽性症狀的作用, 同時, 通過阻斷黑質紋狀體通路的d2 受體, 引起錐體外系反應。

(2) 藥品中的雜質: 雜質是指藥品中任何影響藥品純度的物質。從標準的角度看, 雜質可分為藥品質量標準確定的雜質, 是指在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工藝和規定原輔料生產的藥品中, 由生產工藝或原輔料帶入的雜質,或經穩定性試驗確證的在貯存過程中產生的降解產物。

藥品質量標準末確定的雜質, 以及摻入或汙染的外來物質。這類雜質所產生的有害反應, 應視為藥品質量問題。

患者所致的不良反應藥品因患者的性別、年齡、種族及病理等個體情況不同而產生不良反應。如嬰兒、老人的腎小球濾過減少, 主要經腎消除的藥物排洩變慢, 半衰期延長, 則嬰兒、老人易產生該類藥物的不良反應。

用藥失誤表現為以下型別: 劑量過大或過小、用藥濃度錯誤、用藥錯誤、劑型錯誤、給藥技術錯誤、用藥途徑錯誤、用藥速度過快或過慢、用藥間隔錯誤、用藥時間錯誤、用藥患者錯誤以及用藥適宜性錯誤等。用藥適宜性錯誤包括:

未考慮藥物之間及藥物與食物之間的相互作用, 以及患者的過敏史、疾病史及臨床症狀等。

藥品濫用是指用藥者長期自行使用與公認的醫療衛生需要無關的藥物。這種濫用具有普遍性, 即在人群中有蔓延或蔓延趨勢, 往往構成公共衛生問題。濫用職權的藥品主要有三大類:

***品; 精神藥品; 菸草、酒和揮發性有機溶劑等。

「藥品不良事件」是個範圍很廣的名字,包括任何錯誤(專業人員的專業錯誤、行政決策錯誤、判斷錯誤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藥品不良反應」是個範圍非常窄的相當科學的專業術語,要求是在當前合理科學的質量標準下嚴格科學檢驗後合格的藥品、在合理用藥情況下出現的與**目的無關的毒***;不能出現專業的錯誤、行政錯誤以及判斷錯誤等;所以,這個概念應用時應該非常科學嚴謹。

濫用"藥品不良反應"這一概念,無非是出於以下目的:1.隱瞞新藥從臨床前研究到上市後研究這四期研究過程及行政監督的漏洞和不足、甚至造假;2,隱瞞新藥審批過程中新藥審評、行政監督的漏洞和不足、甚至造假;3,隱瞞藥品生產、檢驗、流通過程的專業及行政監督的漏洞和不足、甚至造假;4,隱瞞藥品使用過程中專業及行政監督的漏洞和不足、甚至造假。

總之,亂攪混水,漠視生命,急功近利,道德喪失!

國內很多情況下不但不能叫"藥品不良反應",甚至不能叫"藥品不良事件",原因很簡單,因為上述原因的出現.太多所謂的"藥品"其實應該屬於"假藥"或"劣藥"範疇,那麼應該叫什麼?直接叫"不良事件"或"事故".

不良反應和藥物不良反應事件的概念

藥物不良反應在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和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等有多種表述。按who國際藥物監測合作中心的定義,藥物不良反應是指在疾病的預防、診斷、**或人體的機能恢復期,人接受正常劑量藥物時出現的有害且非期望的反應。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藥物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包括***、不良反應、後遺效應、**反應、繼發反應、特異性遺傳素質等。

藥物不良反應定義排除了意向性和意外性過量用藥與用藥不當所致的不良反應,不包括錯誤用藥引起作用,給藥劑量不當引起的作用,因藥物的生物利用度疑難問題而使**失敗,患者不合作、濫用而導致的意外事故等。藥物不良反應與藥品應用有因果關係。

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是指藥品**過程中出現的不利臨床事件,但該事件未必與藥物有因果關係。不良事件包含臨床新出現的偶然事件及藥物不良反應,例如在使用某種藥物期間出現的病情惡化,併發症,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各種原因的死亡,各種事故如骨折、車禍等。

藥物不良反應和藥物不良反應事件的特徵界定

對藥物不良反應和藥物不良反應事件的特徵比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1.藥品質量:

藥物不良反應使用的是合格藥品;藥物不良反應事件使用的是合格藥品和(或)不合格藥品。2.用法用量:

藥物不良反應按正常用法、正常劑量使用;藥物不良反應事件不強調與用法、劑量的關係。3.反應性質:

藥物不良反應是有害且非期望的反應,不可避免;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是不利的臨床事件,部分可避免。4.用藥行為:

藥物不良反應排除了意向性和意外性過量用藥與用藥不當的行為,即不包括藥物濫用和**錯誤等;藥物不良反應事件不排除意向性和意外性過量用藥與用藥不當的行為,包括藥物常規使用、濫用、誤用、故意使用、藥物互相作用等所引起的各種不良後果。5.因果關係:

藥物不良反應是藥物與不良反應有因果關係;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是藥物與不良事件未必有因果關係。6.風險責任:

藥物不良反應不屬醫療糾紛,不承擔賠償責任;藥物不良反應事件常規使用藥物,且藥物與事件有因果關係,不屬醫療糾紛;誤用、濫用、故意使用、使用不合格藥品等的後果因醫方導致,屬醫療糾紛並承擔相應責任。

藥物不良反應因果關係判定

目前,國際上對藥物不良反應因果關係評價有多種方法,其中以karch和lasagna法最常用,它的評價準則是:①用藥與反應出現的時間順序是否合理;②以往是否有該藥反應的報道;③發生反應後撤藥的結果;4反應症狀清除後再次用藥出現的情況;⑤有否其他原因或混雜因素。依據符合以上5項條件的多少,判斷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疑」和「否定」,我國藥物不良反應監測評價中心應用此評價標準。

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1.超過常規使用劑量引起的中毒反應,屬給藥劑量不當引起的不利作用,則應歸屬為藥物不良反應事件。

2.合格藥品因非藥物成分因素差異引起的不利結果,應為藥物不良反應;而由不合格藥品(即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不良事件,應歸入藥物不良反應事件。

3.在一種新藥或藥品的新用途的臨床試驗中,其**劑量尚未確定時,所有有害而非所期望的、與藥品應用有因果關係的反應,也應視為藥物不良反應。不應因其常規劑量未確定,將新藥試驗中出現的不利作用歸因於用藥錯誤而歸類於藥物不良反應事件。

不良事件與藥物因果關係判斷

1. 因果判斷的有關指標:

1.1開始用藥時間與可疑不良反應出現時間有無合理的先後關係。

1.2可疑的不良反應是否符合該藥物已知的不良反應型別。

1.3所可疑的不良反應是否可以用相關的病理狀況、合併用藥、現用**、曾用**來解釋。

1.4停藥或降低用量,可疑不良反應能否減輕或消失。

1.5再次接觸同樣藥物後是否再次出現同樣反應。

1.6因果關係的判斷:依據上述五個指標,分析因果關係為肯定、很可能、 可能、可疑和不可能五級。

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制度

根據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及有關藥品法律法規,經本公司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制定了本公司的藥品不良反應和監測管理制度。1 為加強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根據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及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2 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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