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制度

2021-06-01 14:17:12 字數 4025 閱讀 1708

(1)總則:明確制度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具體規定中涉及的專用名詞的解釋等內容;

(2)組織機構及職責等;

(3)具體規定及流程等;

(4)罰則;

(5)附則:明確生效的日期、制定單位、解釋權、相關規章制度的廢止或繼續有效等。

(6)附件:流程、標準和模板。

第 8條制度等級

8.1規章制度實行分級管理,分為四個等級:

第一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是制定其它制度依據。

第二級:組織制度。是某一管理領域具有全域性性或重要性的規章制度,是保障公司管理和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基本框架體系。

第**:經營管理制度。是組織制度之下就某一方面做出的專項規定或對基本制度難以涵蓋領域的補充。

第四級:規範性檔案。在經營管理制度下對規章制度某一方面進行細化或就規章制度的實施制定實施細則、操作手冊、標準規程等規範性檔案。

8.2凡超越許可權或未按規定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視為無效。

第三節制度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 9條決策審批

股東會、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規章制度管理的決策機構,各級規章制度的決策審批為:

1、股東會、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根據公司章程與「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相關規定對公司基本制度進行審批。

2、公司高階管理層為公司專項制度的決策層,通過總經理專題會對專項制度進行審批。

3、各部門分管負責人負責對實施細則、操作手冊、標準規程等規範性檔案的審批。

第 10條工作小組

1、公司成立規章制度工作小組,負責對規章制度的建設、執**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的規範性、一致性、風險性等進行前期審核;指導各部門以及所屬公司開展規章制度管理工作。

2、企管部為公司制度管理部門,是工作小組日常辦事機構。企管部部長負責確定小組成員,並組織領導小組各成員開展工作。

第 11條各部門職責

11.1各部門應履行的審核職責包括:

11.1.1企管部:

11.3.1.1負責審核規章制度的規範性、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匹配性;

11.3.1.2根據公司體系建設和管理水平提公升的要求,結合體系認證中提出的問題和不足,對規章制度提出修改建議;

11.3.2集團行政部:負責對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行政綜合管理規範和運營管理需要提出意見;負責審核規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資源要求的相關條款,保證與公司人力資源規定的一致性;

11.3.3法律事務部:負責審核涉及法律內容,保證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的一致性;

11.3.4財務部:負責審核與財務要求相關的內容,保證各級規章制度與財務要求的一致性;

11.3.7審計監察部: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和風險,提出相關規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議;負責審核規章制度與公司「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及管理要求的一致性;

14.3.8安全生產部:負責審核與生產、質量、裝置、安全環保、能源相關的內容。

14.3.8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審核涉及本部門管理職能或需要本部門配合執行的相關內容。

14.4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根據制度工作小組的審核意見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修改或完善。

11.2各部門應履行的職責包括:

1擬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年度規章制度編制計畫。

2起草和修訂本部門職責範圍或本專業的規章制度。

3審核、會簽與本部門或本專業有關的規章制度。

4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對規章制度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5加強調查研究,結合管理需要適時提出規章制度修訂建議。

第四節制度的制定、發布和廢止

第 12條制度需求

規章制度的制定需求**包括各部門根據日常工作需要或發生重**律或環境變化後提出,規章制度工作小組基於監督檢查後提出,上級部門或外部機構檢查提出,公司領導提出等。

第 13條制度起草

公司各部門負責起草、修訂相應管理活動範疇內的規章制度。各部門在制度起草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開展必要的內外部調研。具體需要進行以下工作:

13.1調查了解

13.1.1了解待制定、修訂、廢止規章制度所轄事項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3.1.2了解待制定、修訂、廢止規章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3.1.3 理清待制定、修訂、廢止規章制度內容與其他規章制度內容的相互關係,避免與其他規章制度發生重複、衝突和牴觸。

13.2擬訂草案

13.2.1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應充分體現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公司的權利;

13.2.2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力求準確規範、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易於實施。

13.3徵求意見

13.3.1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應主動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認真處理所收集的意見,協調好各部門的關係;

13.3.2任何部門不得在未徵詢相關部門意見情況下,發布要求其他部門或其人員執行的規章制度。 第 14條制度初審

14.1公司各部門完成規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後,應當提交規章制度至各集團分管領導進行初審。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規章制度草案及制定說明;意見徵求、反饋情況及方案說明;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公司的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14.2根據該規章制度的類別、與其他規章制度的關係,由企管部組織工作小組成員進行討論,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諮詢專業機構、徵詢意見等多種形式。

第 15條制度發布

規章制度草案經制度工作小組審核定稿後,由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提交相應機構決策審批,不同層級制度的發布程式如下:

15.1公司章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經股東會審議,報相關主管單位批准後生效。

15.2組織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門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後,提交公司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審議機構負責人簽發。

15.3經營管理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門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後,提交總經理專題會研究通過後由總經理簽發。

15.4實施細則、操作手冊、標準規程等規範性檔案:由制度起草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提交分管副總審批、簽發。

15.5以上各層級制度需要經專業機構或管理部門審批的,審批通過後由起草部門下發,並報行政辦公室備案。行政辦公室負責做好規章制度的備案登記。

15.6凡涉及民主管理、職工福利、全員勞動合同、薪酬制度、職工獎懲方面的規章制度,除履行上述審批程式外,還需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採取其他方式聽取職工代表意見。

第16條制度執**況的督查及修訂

16.1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應根據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對規章制度的執**況進行檢查,對未能嚴格執行的情況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同時在調研的基礎上,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18.2在規章制度修訂中,應在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擬修改的條款。根據規章制度的類別和層級,修改程式參照其生效程式執行。

18.3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應在每年年初向公司制度管理部門報送制度編制和更新計畫,並根據編制和更新進度及時進行最新制度的備案。

18.4企管部除對本部門負責的制度執**況進行定期檢查外,對集團各職能部門制度檢查情況進行不定期督查,並將督查的結果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集團總經理。

第 16條制度廢止

16.1因規章制度修訂需廢止原有規章制度,應在修訂後的規章制度附則中予以明確。

16.2單獨廢止規章制度時,由該項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向規章制度工作小組提出廢止請求。根據該規章制度的類別和級次,廢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參照規章制度制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五節制度的培訓、執行和修訂

第17條制度培訓

17.1公司制度下發後,各部門及時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並做好記錄。

17.2集團行政部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公司統一規章制度的培訓。

第18條獎罰規定

5.1對口職能部門在制度檢查過程中發現未按制度執行的部門或個人,罰款500元。

5.2企管部在督查集團各職能部門過程中,發現未進行制度檢查的部門,對部門第一負責人罰款500元。

5.3職能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拒不執行的部門,罰款翻倍;情節嚴重的予以停崗或降職處理。

第六節附則

第19條制度彙編

19.1制度工作小組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發放制度彙編手冊。

19.2制度彙編手冊原則每年修訂一次,當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時要隨時修訂。

第20條配套制度

總經理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

第 21條審批施行

1本辦法由總經理負責起草、修訂和解釋。

2本辦法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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