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體系管理制度

2021-05-27 14:52:29 字數 4143 閱讀 69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公司總部和各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各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規範公司制度體系建設,提高執行力,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企管規劃部為集團各單位制度體系建設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制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的具有持續性、普遍性效力的規範性檔案,包括制度、規定、細則、辦法、須知等。

第四條公司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核、審批、備案、發布、實行、解釋、彙編、修改、廢止、暫行、試行適用本辦法,違反本辦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

第五條制度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要求。

(二)統一性:公司各項制度協調統

一、承接有序,同類制度應相互關聯、銜接配套。

(三)規範性:制度管理職責分工明確、流程清晰、體例規範。

(四)普適性:制度能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普遍適用,充分汲取相關方意見,為廣大員工所認同,切實保障公司、單位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可操作性:制度條款規定明確、內容具體、貼近實際,便於執行。

第六條集團公司制度體系以業務範圍為基礎進行制度分類。公司制度共分為10個類別,分別是:行政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計畫運營管理制度、採購、倉儲管理類管理制度、資訊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銷售類管理制度、工程專案類管理制度、其它專項管理制度。

第二章立項

第七條需報請集團公司立項的制度有:集團總部各部門制定的所有制度;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除部門內部制度之外的所有制度(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公司級制度)。

第八條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單位,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底前)向集團公司企管規劃部提出制定規章制度的立項申請,並將以下內容填入《規章制度立項申請表》。

(一) 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 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 規章制度主要內容及解決的問題

(四) 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事宜;

(五) 編制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第九條規章制度立項申請單位的主管制度建設領導應對《規章制度立項申請表》進行審核。

第十條企管規劃部收集公司各單位填寫的《規章制度立項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後,由制度發起單位負責起草。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條公司規章制度可按以下進行分類:

(一) 制度:要求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是針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定的必須遵守的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

(二) 規定: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關於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

(三) 細則: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倡導有關人員遵守一定的行為、品德規範。

(四) 辦法:對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檔案,重在可操作性,強調指導性。

(五) 須知:為維護正常秩序,搞好某項具體活動,完成某項工作而制訂的具有指導性、規定性的守則。

第十二條公司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起草規章制度,涉及其他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他單位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單位的意見。

第十四條起草規章制度,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的意見。

第十五條起草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公司或員工的切身利益,或員工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可以採取徵求書面意見、會議等多種形式聽取員工及員工代表的意見,會議應依照下列程式組織:

(一) 會議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會議的3日前發布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

(二) 參加會議的有關領導、員工對起草的規章制度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 會議應保留會議紀要,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正確處理會議反映的各種意見。

第十六條起草的制度中有涉及流程時,制度後應附帶相關流程。

第四章審核、審批、備案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起草完成後,該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應首先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起草制度負責人應將審核後的規章制度報送單位主管領導審核,並按主管領導的意見進行適當的修改,修改合格後由單位主管領導在《規章制度審批表》中填寫審核意見並簽署姓名。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後,單位主辦部門應將以下資料報送企管規劃部:

(一)規章制度及電子文字;

(二)《制度審批表》;

(三) 其他(如會議紀要等材料)

第二十條企管規劃部應對報送的規章制度,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上級規章相牴觸;

(二) 是否與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協調、銜接,同一事項與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是否一致;

(三) 是否正確處理領導、相關單位及員工的意見;

(四) 是否存在文法上的錯誤。

第二十一條企管規劃部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可向起草單位提出審核建議,起草單位應充分考慮審核建議並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二十二條企管規劃部審核後,應將規章制度上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對口主管領導、集團副總裁、集團總裁進行審批,並在《規章制度審批表》中填寫審批意見並簽署姓名。

第二十三條企管規劃部按照集團各相關領導在《規章制度審批表》中填寫的審批意見組織落實。

第二十四條在規章制度最終定稿後,企管規劃部填寫《規章制度備案表》,記錄規章制度的審核、審批過程,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五條審核、審批時間要求:每個審核部門和領導審核、審批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五章發布、實行、解釋、彙編

第二十六條企管規劃部將《規章制度審批表》、規章制度電子版等資料交集團公司行政部,由集團公司行政部進行審核後申請以公司紅標頭檔案的形式發布該項規章制度;並將影印件轉交規章制度制定單位。

第二十七條規章制度發布時應當規定實行日期,並在實行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八條規章制度在實行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個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單位作出解釋的,可報企管規劃部,由企管規劃部與制定規章制度的單位溝通,最終由制定規章制度的單位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九條公司規章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發布單位。

第三十條規章制度的解釋同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根據公司實際需要,企管規劃部可彙總相關規章制度,發布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第六章修改、廢止

第三十二條需要修改規章制度的單位,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底前)向企管規劃部報送修改規章制度的申請。

第三十三條企管規劃部收集公司各單位報送的經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的修改規章制度申請。

第三十四條企管規劃部應當時刻關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上級規章及公司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的最新動態,經常對規章制度進行梳理,發現與新發布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其他相關規章制度不一致或者相牴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五條修改規章制度的單位將修改的規章制度的名稱、修改部門、完成日期、修改原因、修改內容、修改方式等填入《規章制度修改申請表》。

第三十六條制度修改完成經審批後,由企管規劃部按制度發布程式予以發布。

第三十七條當新規章制度與舊規章制度衝突時,適用新規章制度而舊規章制度事實上被廢止,規章制度編制單位應在新規章制度中明文規定廢止舊規章制度,也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宣布廢止舊規章制度。

第七章暫行、試行

第三十八條規章制度發布後由於特殊原因仍需進一步修改的,可按以下原則在規章制度的名稱中標註暫行或試行字樣。

第三十九條若規章制度規定得相對比較簡單概括,以便以後修改,可在規章制度的名稱中標註「(暫行)」字樣;

第四十條若規章制度儘管比較全面、仔細,可能不夠嚴密,有待進一步成熟,便於以後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在規章制度的名稱中標註「(試行)」字樣。

第四十一條暫行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後的一年內,規章制度編制單位應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重新發布。

第四十二條試行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後的二年內,規章制度編制單位應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重新發布。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與集團公司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企管規劃部負責解釋。

第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企管規劃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1.《規章制度立項申請表》

2. 《規章制度審批表》

3.《規章制度修改申請表》

4.《規章制度備案表》

附件1:

規章制度立項申請表

編號:(集團hjjt、德飛df、聖雅sy、鴻基實業hjsy——2012023年和數字排序)

附件2:

規章制度審批表

編號:(集團hjjt、德飛df、聖雅sy、鴻基實業hjsy——2012023年和數字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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