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公平的勞動合同,你敢說「不」嗎

2021-03-04 09:58:03 字數 2372 閱讀 4903

面對不公平的勞動合同,你敢說「不」嗎?

作者:李迎春

**:《職業》2023年第03期

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中國勞動學會會員

勞動法專家

q: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員工,在這家公司裡已經工作了十多年了,廠方跟我們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這還不要緊,最令人氣憤的是公司在勞動合同上籤的是深圳的最低工資750 元。

而我們本來的工資是2500 元的底薪,其他的錢包括津貼和獎金。不知解除合同時經濟補償是按750 元算還是按實際工資計算呢?我們上社保的時候,據說也是按750 元的標準計算的,請問我們又該怎麼辦呢?

老王 a:您在公司已經工作了十多年,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0 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做出了更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明確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為深圳最低工資750 元,但您實際上的月工資為2500 元以上,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應當以您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計算。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工資是您的月工資總額而不是勞動合同上所約定的750 元。在你參加社會保險時,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也應當按照您的實際工資計算。

公司如果僅僅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750 元繳納社會保險費,您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投訴。

q:我是剛離校的學生,2007 年12 月18 日通過學校組織的招聘會,到了現在的企業。企業的位址在青島流亭工業園,是一家韓資企業。

2008 年1 月3 號,企業讓我們全體職工去籤勞動合同,說可以籤可以不簽,我仔細看了看,合同是幾張影印紙粘在一起的,上面落款的日期是2007 年12 月31 日,而且沒有蓋章。合同一式三份,說是青島城陽勞動局來函,過兩天蓋了章再把另乙份給我們。上面有一些條款,我感覺很不公平:

1. 周一到周五加班4 元/ 小時,週末是特勤5 元/ 小時。實際情況是我們平時一般每天都加班1 ~ 5 小時不等。

2. 值日生要7:30 到車間打掃衛生,如果檢查不合格,每人罰款5 元。

3. 企業每月30 號發工資,但是新員工要扣押乙個月的工資作為押金(企業說春節之前會借給我們每人500 元回家過年)。4.

如果辭職要提前15 天,如果**專家:

不這麼做就不發工資,按規定提出辭職後工資會過了3個月再發。我想問:公司的這些規定合法嗎? 還是公司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

小何 a:就您提到的幾個問題解答如下:

1. 關於「周一到周五加班4 元/ 小時,週末為特勤5 元/ 小時,平時一般每天都加班1 ~ 5 小時不等」是否合法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 條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的工資報酬。

您可以將您的時薪乘以1.5 倍或2 倍,判斷公司支付的加班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第41 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平時安排加班1 ~ 5 小時,不符合法律規定,您可以拒絕。

2. 關於「值日生要7:30 到車間打掃衛生,如果檢查不合格,每人罰款5 元」是否合法的問題。

目前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支援用人單位對違紀行為進行經濟處罰,且有部分地區的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違紀經濟處罰的合法性。但是,必須有規章制度進行明確,且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方可生效。打掃衛生被檢查不合格,並不一定是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 關於「企業每月30 號發工資,但是新員工要扣押乙個月的工資作為押金」是否合法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 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84 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們完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4. 關於「辭職要提前15 天,如果不提前15 天提出,工資不發,提出辭職後工資會過了3 個月再發」是否合法的問題。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對價,用人單位無權剋扣。

但勞動者如果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 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您所在的公司規定員工提出辭職後工資會過3 個月再發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關於不公平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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