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6:52 字數 2225 閱讀 9836

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確認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機制,規範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強化責任落實,健全相互監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範圍內生產作業現場的各級負責人、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含公司各級領導幹部、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裝置管理人員;各施工隊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帶班長、班組長)為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確認人,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各級安全確認人在到達作業現場後,需對作業現場生產過程及作業人員、物料、裝置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進行安全確認,對存在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主要安全確認內容如下:

(一)確認作業現場、生產過程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一氧化碳濃度是否超標,通風、灑水效果是否達到要求,地質構造是否發生變化,現場照明是否充足,頂幫浮石是否處理乾淨,支護措施是否到位,支護質量是否合格,風、水、電**是否正常,電氣設施是否存在隱患,避險路線、安全出口是否安全暢通,安全警示標誌是否齊全醒目,設計與施工是否符合規範要求等。

(二)確認作業人員是否達到安全作業的標準,主要包括:是否參加了班前會,精神狀態、身體狀況是否正常,勞動防護用品是否佩戴齊全,是否持證上崗,是否有違章行為等。

(三)確認裝置設施是否達到安全狀態,主要包括:裝置是否漏電,零部件是否齊全可靠、執行是否正常,閉鎖聯鎖、閉路監控、防墜防跑車、過速過流保護、安全制動、斷電保護等裝置是否正常,安全監測儀器儀表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引爆機是否完好,**物品存放是否達到要求,螺旋支柱、撬棍、噴霧降塵設施是否齊全、完好、有效、足量等。

第四條各級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時,每到一處作業現場,都要對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認,並將現場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如實填寫到確認記錄本中。

第五條班組長或現場作業負責人為本班作業現場安全第一責任人。班組長或現場作業負責人及成員在到達作業現場後,須首先檢視安全確認記錄,並對照安全確認記錄與班組成員一起對本班組作業區域進行安全確認和隱患整改,排除隱患確認安全後,班組長方可允許班組成員進行作業並填寫安全確認記錄。

第六條安全確認記錄內容要真實、準確,書寫清楚、工整,按順序填寫不得空行;單人進行安全確認時,簽名及確認時間須在確認內容後另起一行頂頭寫;兩人及兩人以上進行安全確認時,須在確認內容最後一條用數字大寫(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寫明確認人數,並在確認內容後另起一行頂頭簽名及填寫確認時間。

第七條現場安全確認過程中,發現的隱患能立即進行整改的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安全確認人須採取防範措施並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且無法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確認人應當即做出防範措施和停產決定。

第八條安全確認記錄本應放入專用箱內,存放確認記錄本的專用箱須放在乾燥、照明良好處。

第九條每月22日或按要求時間,各單位分管安全副主任要將本單位所有作業地點的安全確認記錄本收齊,交分礦安全部存入安全檔案室(坑口及直屬單位自行收存),或按要求上交安全環保部。

第十條安全環保部須定期或按要求對各級安全確認人現場安全確認情況進行檢查,各分礦安全部須定期或按要求對分礦安全確認人現場安全確認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須及時公布。對在檢查中發現的現場安全確認不認真、不填寫確認記錄本、不進行現場確認或下井次數與安全確認次數嚴重不符的安全確認人罰款200-500元;對在檢查中發現能嚴格執行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得力、落實及時的相關人員每人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對安全確認記錄制度執行不嚴的單位,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並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到達作業現場不填寫確認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二)填寫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三)安全確認記錄本出現缺損的,每缺一頁,罰款50元。

(四)安全確認記錄本嚴重損壞或丟失的,每出現一次,據情節輕重罰款300-500元。

(五)現場不填寫確認記錄過後補填的,每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六)作業地點無安全確認記錄本或用完後未及時更換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七)安全確認記錄本收繳不及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

(八)安全確認記錄本填寫與安全要求無關內容的,每出現一次罰款300元。

(九)安全確認記錄代簽名的,每出現一次代簽與被代簽名者各罰款300元。

第十二條現場安全確認實行逐級責任和連帶責任追究制。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而未立即整改的,給予相關責任人每人罰款100-500元;對無法立即整改的隱患,相關責任人未制定防範措施或不落實整改的,給予相關責任人每人罰款300-500元;安全確認不到位的,對相關責任人每人罰款100-1000元 。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礦業(玲瓏)****生產現場安全確認制度》(玲金安環字[2011]7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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