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外出制度雅各

2021-03-04 09:54:46 字數 4863 閱讀 8407

雅各集團公司考勤及外出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促進管理規範化,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雅各集團公司

第三條考勤原則

員工考勤須本著公開、公正、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實行「各部門組織實施,集團辦公室考核監督」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職責劃分

(一)考勤管理者

1、本制度所指的考勤管理者指集團辦公室考勤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的監督考勤方式;

2、集團辦公室考勤負責人負責對各部門員工進行考勤制度的培訓,並負責公司考勤記錄的彙總、統計及核查等,對公司各部門考勤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3、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嚴格規範的實施考勤管理。

(二)員工及各層級管理者

1、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定並及時對個人考勤及休假等情況進行申報;

2、各級管理者須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監控,並按規定及時審批員工的考勤及請假、休假、加班、出差等申請事項。

第二章考勤規定

第五條工作時間

(一)公司實行每週6天工作制;

(二)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三)根據季節變化,公司可對工作時間做適當調整。

第六條考勤期間

公司每月考勤期間為當月1 日至月末最後一天,每月薪酬核算、績效考核等均以此時間為準。

第七條考勤的時間單位

(一)「一年」指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乙個月」指當月的1日至月末最後一天;

(三)遲到、早退以「次」為單位計算;

(四)事假、病假等缺勤及休假均以 「天」為單位計算,最小單位為0.5天。4小時以上記為「1天」,4小時(含)以內記為「0.5天」。

第八條考勤記錄

考勤記錄由考勤表、考勤憑證組成。

(一)《考勤表》是記錄員工每天實際出勤情況的月底結論性報表;

(二)考勤憑證是記錄員工出勤、不能出勤的或因公在外的一種書面憑據。考勤憑證一般指:考勤卡記錄/簽到表、請假單、休假單、出差申請單、公出單、派車單等;

(三)《考勤表》要保持字跡工整、表面整潔、不得亂寫亂畫,不能存有塗改的痕跡;考勤表須用墨水筆考記,不得用原子筆、鉛筆等易汙染易消除的文具筆考記;考勤表不得出現空白。

(四)集團辦公室心須於每月3日前完成考勤統計工作並結合公司相關制度,編制員工工資表,經總經理及集團領導審批,由財務部核發工資。

第九條考勤要求

(一)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待定)可不參與考勤打卡,其他員工必須按規定參與考勤打卡;

(二)長期駐外的銷售人員考勤由銷售管理部門和集團辦公室按月度進行考核,月末憑考勤表記錄發放工資、核報費用;

(三)員工應按公司規定時間上下班,上下班時須親自打卡(簽到),員工找他人代打卡(簽到),雙方各處罰100元,累計兩次代打卡(簽到)不得參加公司任何優秀員工及相關評比活動,記過一次,不得參與發放獎金等福利。累計三次代打卡(簽到)予以解聘;

(四)員工因故未按時打卡(簽到),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到考勤員處註明原因並請集團辦公室負責人簽字確認;

(五)考慮到堵車、電梯等特殊情況,早上上班後10 分鐘之內打卡(簽到)者不記遲到,但全月累計30分鐘,按遲到一次處理;

(六)上班10分鐘以後(不含10分鐘)打卡(簽到)者視為遲到:6-30分鐘以內打卡(簽到)者,罰款10元/次;30-60分鐘打卡(簽到)者,罰款15元/次;遲到1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計;

(七) 請假半天者在上下班時須打卡;加班人員視同正常出勤,須正常打卡(簽到);

(八)無故不請假、不上班或不按規定打卡(簽到)者視為曠工;

(九)上班期間私自離崗、竄崗者,均按違紀處理。並處以20元—50元的罰款;

(十)員工長期外出其它子公司辦理業務人員,因工作原因不能趕回集團公司打卡者,需用子公司座機**知會考勤員,考勤員做好該員工的考勤記錄(手寫登記在卡上)。

(十一)員工考勤是員工獲取薪酬的重要依據,是衡量和評價員工工作態度、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各部門要嚴格考勤管理,杜絕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章請(休)假規定

第十條請假是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從事個人特定的活動,須事先經過相關領導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續;休假是指員工在國家或公司規定的時間進行的休息或休養。

第十一條為了保證公司或部門能靈活的安排工作,除病假、喪假外,員工請(休)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並按公司請(休)假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請(休)假手續。

第十二條員工請事假、病假須填寫《員工請假單》,並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首先**知會所在部門領導和集團辦公室。在其**後的1個工作日內補辦《員工請假單》。

第十三條員工請病假(含疾病醫療期、休產假)須出示市級醫院診斷證明,員工日常病假(2天以內)可不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請(休)假審批程式

1、公司高管層:公司總監(含)以上請假由總經理及集團領導批准;

2、公司員工請假:2天(含)以內由主管上級領導批准,3天(含)以上由總經理或集團領導批准;

3、員工休假完畢上班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直接上級和集團辦公室銷假;

4、員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到假時間上班時,應提前續辦請假手續(外地員工應及時**知會公司相關部門領導),且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章缺勤管理

第十五條遲到、早退

(一)員工比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晚到,即為遲到;比規定的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即為早退;

(二)員工遲到按第九條相關規定處理、早退每年累計20次(含),月累計在3次(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年度、月度績效、獎勵、和其它評比活動。

第十六條曠工

(一)員工未經批准而不到崗者,即為曠工。曠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准而擅自休假的;

2、休假逾期,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繼續缺勤的;

3、以虛假理由請假而休假的;

4、部門或崗位調整,不服從分配,逾期不到崗的;

5、脫崗超過1小時者算曠工;

(二)員工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員工曠工按日標準工資的200%扣減;

第十七條事假

(一)員工因個人私事,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不能出勤,需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休假稱為事假;

(二)員工請事假,應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並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告假。事假經批准後,應持《員工請假單》到集團辦公室備案;

(三)員工在試用期內事假不得超過3天,員工一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否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特殊情況除外;

(四)事假為無薪假。

第十八條病假

(一)員工因病不能正常出勤(含急診就醫或休假),記作病假。病假在3(含)天以上者,需出具市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休假單;員工如確實無法親自辦理病假申請,應**告假,並在身體**返回崗位的1個工作日內,持正式醫療證明補辦病假手續;

(二)病假為無薪假。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十九條加班管理

(一)加班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門經理、公司領導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的,稱為加班;

(二)加班分為兩種:即計畫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的,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的,稱為計畫加班。

第二十條加班不得累計,加班4小時以上,算一天;加班4小時以下,算半天;1小時以內不計加班;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各部門應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應徵得上級領導的同意,並經集團辦公室批准。未辦理加班審批手續的,不得按加班進行考勤。

第二十二條員工確需加班的,須填報《加班申請審批表》,經上級領導審批後實施加班。加班手續在加班前至少半天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加班,應在加班後一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員工加班,部門內部應根據當期工作任務的具體情況,可盡量安排員工在乙個考勤週期內及時進行換休。不能及時換休的,可適當順延,但順延時間不得超過三個考勤週期。

第二十四條員工加班無法換休的,按加班工資處理。加班工資均按日標準工資100%核發。

第二十五條公司經理(含)及上層領導加班,不核算加班工資。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調休(待定)。

第二十六條加班要求

(一)因工作的特殊性而需要被指派加班的,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否則按曠工論處;

(二)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遲到、早退情節處理;

(三)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務,則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六章外出、出差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或部門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員工外出、出差,員工無特殊(經公司認可)理由,不得拒絕,違者按不服從管理和曠工處理。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差分為「臨時出差」,「短期出差」與「長期出差」三種,凡當天能夠返回公司,稱為「臨時出差」;當天不能返回公司,在兩天以內返回的,稱為「短期出差」;兩天以上不能返回公司的,稱為「長期出差」。

第二十九條員工臨時出差,應事先在員工外出登記表中認真填寫(此表在集團辦公室主任處),員工短期出差或長期出差時,應填寫《員工出差申請表》。臨時出差由部門領導批准,短期出差由部門領導簽字同意確認,上級主管審批;長期出差由部門領導簽字同意,上級主管審核、總經理及集團領導審批。《員工出差申請表》經批准後,應於出差前報集團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員工出差任務完成後,必須及時返回公司,不得在外逗留,一經發現將按曠工處理。

如以辦理公司業務為名,處理個人非公事務而欺騙公司行為,經核實後,公司將給予曠工、記過、除名等處罰。

第七章考勤統計、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乙個月度工作結束後,集團辦公室根據考勤憑證進行分類、核查、統計和核算,編制公司月度考勤統計表。考勤表須集團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後方可作為薪酬發放的有效依據。

第三十二條考勤記錄是員工薪酬發放的重要依據,集團辦公室應妥善儲存,不得損壞、遺失,考勤記錄的儲存期為兩年。對於超過儲存期限的考勤記錄由集團辦公室統一集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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