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規章制度

2021-03-04 09:51:23 字數 1438 閱讀 3877

,維護組織的團結和統一,完成組織各項活證。組織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組織紀律,會員必須自覺接受組織紀律的約束。凡破壞青年志願者組織形象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量情節之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為了進一步完善組織規章制度,加強組織工作紀律的明確性,協調各部門的關係,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協會日常工作的開展,特定會議、工作等制度做如下規定:

(一)會議制度

1.各會議均須記錄並在考勤表內簽到,均由秘書長負責記錄。

2.每次召開常規例會時;各部門成員均需參加。會議內容與主題應做到求同存異,努力建立集體主義氛圍。

3.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者,視為無故缺席,累計滿三次者,將由秘書長記錄在案,並給予警告;滿三次者無論任何理由,則由秘書長上交負責人,經審議視其自動退出;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4.如因故實在不能到會者,必須提前一天或當天向秘書長或負責人及所屬主要負責人說明緣由;但次數超過三次者,將由秘書長向負責人提交審議,給於適當的懲罰。

5.與會者遲到15分鐘,視其無故缺席,但允許事後(在一天之內)向秘書長及所屬主要負責人說明緣由。

6.無特殊情況,會議時間不得超過1個半個小時。

7.會議記錄須由秘書長記錄存檔。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負責人統籌安排,由負責人協調各部長落實工作。

2.認真負責本職工作,必須嚴格履行本職的權利和義務。

3.嚴格執行負責人負責制;每項重大活動直接由負責人與外聯部,宣傳部策劃,由負責人統籌安排,活動結束後並向其匯報。

4.一般不得利用上課時間組織和召開活動,若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向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向學校申請,經同意後方能進行。

5各部門負責人不得無故(無正當理由)推卸工作責任,若有給予警告。若組織集體活動無參加達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青協將其除名(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直接開除)。

6.每學期進行組織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志負責人批評教育,若仍無改正者,將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三、獎懲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由本組織視為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批評、直接開除甚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1.有違背本組織宗旨者。

2.有損本組織形象者。

3.拒絕參加本組織工作者。

4.校、學院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5.違反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和其他學生組織各項紀律者。

6.打架鬥毆者,蓄意破壞組織聲譽者,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罰,嚴重者勒令其退出組織。

四、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3.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推薦入會的權利。

五、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組織的章程,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2.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4.向本組織反映有關志願工作情況,提供有關志願工作資料。

文/外聯部部長黃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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