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規章制度

2022-11-16 20:42:02 字數 1859 閱讀 50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會精神文明和和諧文化建設,健全和完善文化志願者社團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化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會文化服務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文化愛好者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文化傳播工作,倡導文化志願者互助,共同推動民族文化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文化志願服務的主體是文化志願者各文化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文化志願者是在本單位各文化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文化總支自願者服務隊和各文化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乙個規範化的文化志願服務隊必須具備「八個有」:有統一的標識〈統一懸掛「大眾影響力文化志願服務隊」標牌〉;有必要辦公場地和辦公裝置;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隊伍;有志願者和服務物件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專案;有乙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畫;有規範的規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周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必須報名《公益大講堂》學習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文化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文化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所在文化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文化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國學、禮儀培訓等;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二條文化志願服務範圍包括文化傳播、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文化教育、文化幫困、文化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三條文化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一切有文化需求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每個志願者分支機構要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的津貼由本單位統一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愛心捐款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大眾影響力各運營中心要落實專人分管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運營中心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文化志願服務工作,在文化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各級文化志願者組織統一納入文化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大眾影響力各行政部門的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志願者課程培訓、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晉公升、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註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100小時的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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