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學工商學院青年志願者管理條例
第一條河北大學工商學院青年志願者中心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義務服務事業的各學部學生組成的青年組織。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三條本協會是在院團委的領導下指導、協調全院青年志願者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本協會立足校園,結合所學專業,積極開展各種有特色、豐富多采的志願服務活動,並深入開展社群援助活動,把志願服務意識深入青年的心中,建立符合青年自身發展的運作機制。
第五條青年志願者服務要求
1、為有困難的物件(如單親家庭,下崗職工家庭)提供「一助一」長期服務
2、為環境保護、社群發展、工藝事業等提供服務;
3、承擔臨時性、突擊性志願服務任務(如大型服務活動等);
4、其他具有專業技術特長要求的志願服務工作(如社會實踐活動科技下鄉等)。
5、為社群發展、工藝事業等提供服務;
6、長期與兒童福利院幫扶中心開展愛心行動;
7、其它需要提供志願服務的專案。
第六條社群服務是青年志願者服務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社群文體、衛生、科技、法律和教育服務、為老服務、環境保護、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活動。並且,社群服務要定時開展,針對不同月份開展相應的社群服務。在社群內部我們設立社群服務站,隨時為社群中需要幫助的人提供相應的支援。
第七條青年志願者招募
1、招募:由青年志願者服務機構在深入了解服務需要、明確服務專案,明確服務任務後,發布需求資訊,提出招募要求,接受應招者報名。
2、招募形勢: 學部內招募:由我院團委以及各學部團委我組織動員、發動本學部內的青年學生,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
第八條青年志願者培訓
青年志願者原則上需經過培訓後安排服務任務:
1、 培訓內容:
青年志願者培訓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願服務的宗旨、信念,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等以及志願服務必須的專項技能。
2、培訓方式:
(1)對長期的、明確的服務任務如「一助一」大型活動等應在安排服務任務之前進行集中的、統一的培訓;
(2)對突擊性的、緊急的服務任務如搶險救災等,可由志願服務的組織者視需要決定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
(3)對學校青年志願者骨幹,院團委青年志願者指導中心每年原則上舉行2-3次培訓以及1-2次現場交流會。
第九條青年志願者經過培訓後,由招募者對其進行考核,合格頒發志願者證,安排服務任務,並認真、準確第登記服務小時數。
第一十條對不履行青年志願者義務,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開除會籍。
第一十一條組織主要機構: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包括會長、副會長即各個部門的組長以及一些優秀會員)——、活動部、組織部。
第一十二條負責人的許可權
1、會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議,組織社團開展日常工作;
(2)檢查會議落實情況;
(3)監督各部門工作,總結各部門工作計畫;
(4)處理其他日常事物,聯絡會員,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服務;
(5)聯絡外界一起開展活動。
2、會長的職權
(1)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向會員大會提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並選出年度優秀的會員;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即本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5)制定本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審議並通過各部門的工作計畫。
第一十三條會長、副會長,決定經費的使用,但不得參與社團經費管理
第一十四條本協會財務部須有三人以上專門負責,其中兩人分管現金、帳簿,由另一人負責財務監督。
第一十五條活動所需費用於例會時統
一、公開報銷,報銷時需有會長或副會長、以及組織機構3-5名成員和財務部財務監督員同時在場。
第一十六條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部設立帳簿,定期向會員公開,接受會員和理事會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一十七條收集會員意見—經理事會審議—試行—修訂新章程。
志願者管理條例
起草思路 從網上的資料和學校本身的情況來考慮,覺得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起草 一 總則 二 志願者 及要求。三 志願者權力與義務 四 志願者工作制度與要求 五 志願者獎勵措施 心 志願者管理條列 一 總則 心 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是志願服務於祖國貧苦地區教育事業,用自己所學知識回饋社會,服務社會的莘莘學...
青年志願者協會管理條例試行
華北電力大學科技學院 動力工程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管理條例 試行 為了加強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展,也為了規範志願者活動,增強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部員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製 華北電力大學科技學院動力...
青年志願者協會物品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院青協全面的管理,進一步加完善院青協各項物品的管理,避免院青協物品的流失 丟失現象,提高物品的利用率,特制定如下規定。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院青協辦公室現有物品 第二條.所有擺放 懸掛在校園內的屬於院青協的物品 第三條.院青協因工作需要新購買的物品及各項活動積餘物品 第四條.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