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願者協會物品管理條例

2021-03-03 22:01:53 字數 1395 閱讀 3702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院青協全面的管理,進一步加完善院青協各項物品的管理,避免院青協物品的流失、丟失現象,提高物品的利用率,特制定如下規定。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院青協辦公室現有物品 ;

第二條.所有擺放、懸掛在校園內的屬於院青協的物品;

第三條.院青協因工作需要新購買的物品及各項活動積餘物品;

第四條.其他屬於院青協使用或者管理的物品。

第三章物品的購買

第五條.為了統一限量,控制用品規格以及節約經費開支,所有辦公用品的購買,都應由秘書處統一負責。

第六條.根據辦公用品庫存情況以及消耗水平,確定訂購數量。

第七條.在辦公用品庫存不多或者有關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況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則,選擇直接去指定商店購買或者訂購的方式。

第八條.在各部申請的辦公用品種,如果包含有需要定購得辦公用品,則申請還必須另填乙份訂購單,經分管負責人,直接向有關商店定購。

第九條.辦公用品原則上由秘書處統一採購,分發給各部。

第十條.院青協活動中所共用的物品,秘書處根據近階段院青協的活動確定其數量並上報會長團,得到批准後,由秘書處統一購買。各部在組織活動時,要有明確的所需物品型別、數量,經會長團批准後,在秘書處統一領取。

第四章物品的申請、頒發領用及報廢處理

第十一條.各部的申請書必須一式兩份,乙份用於分發辦公用品,另乙份用於分發領用用品登記。在申請書上要寫明所要物品、數量。

第十二條.對決定報廢的辦公用品,要做好登記,在報廢處理冊上寫清用品名稱、**、數量級報廢處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內部人員使用物品由秘書處負責審批;各社團、班級使用物品由會長團負責審批;

第十四條.物品使用須統一填寫《山東交通職業學院學生會青年志願者協會物品使用審批表》,經審批後到秘書處領取物品並做好登記。

第五章物品的保管

第十五條.所有辦公用品,都必須一一登記。

第十六條.必須清楚地掌握辦公用品庫存情況,經常整理與清掃,並採取必要防蟲等措施。

第十七條.辦公用品每年清點兩次。清點工作由秘書處工作人員負責。清點工作要做到帳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須查詢原因,調整登記表,使其一致。

第十八條.禁止將辦公地點物品挪為私用,禁止將青協物品帶出。

第十九條.其它社團借用院青協用品,需填寫物品借用單,並在兩天之內歸還。

第六章物品使用與賠償

第二十條.物品使用由責任人負責,要注意妥善保管並及時歸還。

第二十一條.如有損壞或丟失,須按價賠償。賠償**由會長團確定,一般情況按原價的1.5倍進行賠償。

第二十二條.對於不及時賠償者,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分。

附則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山東交通職業學院學生會志願者協會會長團所有。

山東交通職業學院學生會

青年志願者協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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