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2021-03-04 09:49:23 字數 4757 閱讀 9879

一、編制依據

1、工程相關勘察設計資料、圖紙等技術資料

2、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

3、公司企業標準: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合《管理手冊》編號:jljz/qeo/sc-2010、《程式檔案》(

一、二)

二、工程概況

三、施工組織

(一)、土方開挖

土方開挖採用挖掘機及自卸車配合進行,由邊到中,自上而下,分層循序進行,開挖邊坡採用1:1~1:1.

25。土方開挖應分層分段進行,離底標高300mm時停止機械作業,剩餘300mm人工修邊撿底。當開挖到接近基礎設計頂面時,根據土質情況注意預留碾壓沉落高度,嚴防超挖。

挖土過程中,基底工作面按設計保持一定的縱、橫坡度。

1.施工準備工作

(1)勘查現場,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礙物。

(2)做好施工場地防洪排水工作,全面規劃場地,平整各部分的標高,保證施工場地排水通暢不積水,場地周圍設定必要的截水溝、排水溝。

(3)保護測量基準樁,以保證土方開挖標高位置與尺寸準確無誤。

(4)備好施工用電、用水、道路及其他設施。

2.施工注意事項

(1)根據土方工程開挖深度和工程量的大小,選擇機械和人工挖土或機械挖土方案。

(2)如開挖的深度比鄰近建築物基礎深時,開挖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時影響鄰近建築物的穩定,如不滿足要求,應採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3)棄土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腳至坑邊距離應按開挖深度、邊坡坡度和土的類別確定(應考慮堆土附加側壓力)。

(4)土方開挖工程完成後要儘量減少暴露時間,及時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不能立即進行下一道工序。要預留15~30cm厚覆蓋土層,待基礎施工時再挖去。

3.土方開挖

開挖應根據邊坡形式、降排水要求,確定開挖方案。施工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

內容應包括:開挖機械的選型,開挖程式,機械和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地面和坑內排水措施,冬季、雨季、汛期施工措施等。

4.開挖監控:

開挖前應作出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監控方案應包括監控目的、監測專案、監控報警值、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週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資訊反饋系統等。

5、地下水控制

地下水控制的設計和施工應滿足支護結構設計要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並結合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方案綜合分析、確定。

(二)、石方開挖

1、應根據地形、地質、開挖斷面及施工機械配備等情況,採用能保證邊坡穩定的方法施工。

2、石方需要用爆破法開挖的路段,如空中有纜線,應查明其平面位置和高度;還應調查地下有無管線,如果有管線,應查明其位置和埋設深度,同時應調查開挖邊界線外的建築物結構型別、完好程度,距開挖界距離,然後制定爆破方案,報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3、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爆破證書的專業人員施爆。並將爆破專業人員名單報監理工程師審驗。

4、石方爆破一般採用預裂、光面、深孔爆破等技術,有效地控制開挖斷面,嚴禁過量爆破。通過試炮確定有關引數,在爆破開挖前至少14 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爆破的操作計畫(包括安全措施),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和頒發執照後,方可進行作業,施工時應嚴格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施工。

5、未經監理工程師批准,不得採用大爆破施工。當確需進行大爆破施工時,應嚴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範》(jtg f10-2006)規定編制技術設計檔案,並於爆破施工前28d 交監理工程師批准。

6、專案體應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點、數量、警衛、收發、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藝圖紙編制報告,應在爆破器材進入工地前28d 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時將運入路線和時間報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通行證後方可將爆破器材運入工地保管。

7、認真確定爆破的危險區,並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築物和其它公共設施受到危害和損失。在危險區的邊界應設定明顯的標誌,建立警戒線,顯示爆破時間的警戒訊號;在危險區的入口或附近道路應設定標誌,並派人看守,防止人員在爆破時進入危險區。

8、由於爆破引起圖紙規定斷面以外鬆動的岩石,必須清除。

9、石方路塹的路床頂面標高,應符合圖紙要求,如過高應輔以人工鑿平,過低應以開挖的石屑或碎石填平並輾壓密實穩固。

(三)、石方爆破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防護方法:

①加強覆蓋,在炮孔口部位鋪設炮被,炮被採用廢舊汽車輪胎用鋼絲繩編織而成,每片做成10公尺×10公尺,用汽車運至施工現場,汽車吊吊裝和覆蓋,覆蓋後各片之間應互相用鋼絲繩拴接成一體。覆蓋時按照後爆孔先覆蓋的原則進行搭接覆蓋,覆蓋時就注意孔外連線網路的安全,用草袋和土袋覆蓋時,要輕輕地壓在炮孔上,不允許在炮孔上拖拉。

②排架防護,設定排架的作用是防止飛石、滾石、滑石在爆破時侵入公路行車限界,妨礙行車安全。排架設定在既有邊坡台階處,排架採用50×5的無縫鋼管,間距為0.8公尺,鋼管底端通過直徑25錨與山體岩石固定,頂部伸出塹坡坡頂2公尺,用16鋼絲繩將排架拉到塹頂上部的地錨上。

水平方向每隔1公尺布設50×5長度為6公尺橫桿鋼管,立桿與橫桿之間用套管連線,在排架兩端及中間每隔24公尺布設剪力撐,剪力撐採用50×5長為4公尺到6公尺鋼管,每根剪力撐連線3根斜桿,斜桿與地面的夾角為450至650。上乙個台階爆破完成後,排架下移至一**階上,依次施工。

③根據本次起爆網路圖,單次起爆為單孔,最大單次起爆藥量為2.019kg。

爆破震動公式:

淺眼爆破:v=k(q1/3/ r)a=150×(2.0191/3/30)1.8 =0.5cm/s

式中:q1—爆區的最大單段起爆的藥量q=2.019kg

v—控制的震動速度。

k,a—爆破介質為中硬岩石,k值取150較適合;a取1.8。

r—爆區裝藥中心至周圍半徑為30m範圍的的震動速度。

建築物為框架結構時,實際v安取3cm/s, v根據以上計算公式得出v永遠小於v安,在安全允許震速3cm/s的情況下允許一次多孔齊爆,但考慮到毫秒微差導爆管雷管不夠精確,還是採用本設計方案的單孔單響爆破網路設計方案,才不會對周圍建築物造成危害。

2、石方爆破安全技術措施

⑴每次施爆前都要做好爆點的地質、地形、岩性、節理裂隙、軟夾層等情況進行勘查記錄並進行評判及預估,為適當調整爆破引數提供依據。

⑵爆區(炮孔)主拋方向應盡可能避開保護物方向,防止飛石造成危害。

⑶遇前排抵抗線較小或有軟弱夾層、裂隙時,應採用間隔裝藥和堵塞技術,防止衝炮。

⑷堵塞長度及質量應嚴格按照技術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堵塞質量。

⑸爆破器材的申購、運輸、存放、領取、使用等均應嚴格執行《民用**物品管理條例》和gb6122-2003《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⑹每次爆破都應根據具體地形及驗算的爆破公害最大危險半徑,確定出最小警戒半徑。警戒範圍界定後,應在行人、車輛通道口處設定安全哨卡和警戒標誌牌。

⑺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工程隊、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規定,服從指揮,積極配合,密切聯絡,認真做好安全警戒清場工作,清場完畢,必須再次確認警戒範圍內無人員、裝置時,方准下達起爆命令。

⑻爆破現場設一名專職安全監察員,並掛牌上崗,對爆破作業安全過程督查並統一協調爆破現場的警戒工作。

⑼為避免外來電流(雜散電流、感應電流、射頻電流、雷電等)意外引爆電雷管而造成早爆事故,,然後再將電雷管接入電起爆網路。

⑽遇有能見度差的大霧與風雨等惡劣氣象條件時,禁止爆破作業。

⑾起爆5分鐘後,由爆破技術人員先進入爆點,檢查有無盲炮及其他險情,確認無任何險情後,通知爆破指揮員,由爆破指揮員下達解除警戒命令,警戒人員方可撤離警戒哨卡。

⑿如有盲炮或其他險情,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按《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編寫處理方案並報專案技術負責人審批後,由爆破技術人員指揮處理。

⒀起爆器鑰匙應由專職爆破員隨身攜帶。

3、爆破警戒訊號規定

⑴爆破時間:參見爆破安全警戒裡設定的爆破時間;

⑵警戒半徑:直線大於200公尺,900拐彎時大於100公尺,裝藥時大於100公尺;

⑶警戒崗哨布置:所有能進入爆破工作面的路口均應設警戒崗哨,每個警戒崗哨應設2名警戒人員。警戒崗哨的布設由爆破總指揮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決定。

爆破點火前30分鐘警戒人員應到位,警戒人員每人手持一面紅旗。

⑷警戒訊號:由爆破總指揮與警戒人員商定,訊號應清晰明了:

第一次訊號---預告所有人員立即撤出警戒區,機械裝置撤至指定安全地點,警戒人員立即全部到位(警戒崗哨)實施警戒;

第二次訊號---起爆爆破總指揮與所有警戒人員聯絡確認爆區已具備安全起爆條件後,下達起爆命令,發出起爆訊號,爆破員立即實施起爆;

第三次訊號---解除警戒起爆後,按規定檢查並確認安全後,方可發出解除警戒訊號,之後警戒人員方可撤離警戒崗哨;

⑸安民告示:施爆前應以告示等形式向爆區周圍群眾通告爆破作業的時間、地點、規模、警戒訊號的意義及其他注意事項。

四、土石方機械作業安全規定

1、工作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障礙物(如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地點及走向,保證機械安全作業。嚴禁在距離電纜1m以內作業。

2、工作前要清除工作場內的大石塊和其他障礙物,工作時要平穩,吃土不能太深,刀片起落不要太猛。

3、加油、檢查電解液時,應禁止吸菸或靠近火源。

4、機械行駛時,禁止搭乘其他人員。

5、機械行走前,必須確認機械前沒有人或障礙物,發出訊號(按喇叭)後方能移動機械。工作中司機離崗時,必須將機械可靠制動,並放下工作裝置,必要時在機械前後打上堰。

6、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情況及儀表、指示訊號的情況,若發現異常(如強烈振動、異響、異臭、洩漏、壓力突變等),應立即停機檢查,情況不明時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7、機械未停止時,不應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保養修理。在維修、焊、鉚工作裝置鋼結構時,必須使其降到最低位置,並在適當位置墊上墊木。

8、在電桿附近取土時,注意拉線、地壟和桿身周圍應加固。對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和桿身應留土台(土台半徑:電桿為1~1.5m,拉線為1.5~2m),並視土質情況決定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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