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事管理的補充規定

2021-03-04 09:48:42 字數 1242 閱讀 5587

有關人事管理的補充規定為進一步規範人事管理、嚴格用工制度,處理好按勞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關係,維護公司及職工個人利益,調動多方積極性,促進公司快速發展,現對人事管理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用工原則:

1)壓縮人員、減員增效。

2)擇優錄用、品才並重、人盡其才、動態優化。

3)競爭上崗,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

二、用工規定:

1)公司有針對性招用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及技校生,原則上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由個人寫出總結、部門作出鑑定後報公司審批,公司根據其個人表現研究決定是否給予辦理接收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辭退。

2)各單位因生產需要確需用工,須書面申請報分廠領導同意、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招用。招用的臨時工,文化程度應在高中以上(車削、磨光除外),年齡30歲以下,由各單位(南廠指定負責人)持身份證、畢業證到辦公室登記備案。所招臨時工為季節性臨時工,各單位可根據生產需要隨時予以辭退,生產旺季可再根據登記冊招用,對辭退或自願辭職的臨時工,必須報辦公室減員。

對違反規定,擅自招工或不真實反映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領導責任。

3)所有新招員工,上崗(生產崗位)前,須經乙個星期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現場熟練);上崗後,按車間規定的比例付計件工資。

三、請假規定:請假必須有請假條並經領導簽字同意,以時間為限:三天之內可由單位領導批准;三天以上乙個月之內由分廠領導批准。

病、事假一次辦理最多不能超乙個月,期滿後確需再休,要重新辦理手續,無假條視為曠工。

1)事假需寫明請假理由,註明請假天數;

2)病假需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公司醫務室鑑定後,持醫務室出具的病假建議條,交由領導批准。

3)婚、喪、產假仍按以前規定執行。

四、保險交納規定:原則上當月出勤不滿15天(放假除外)由個人交納,各單位將在冊職工出勤不滿15天者名單於每月10號前報辦公室,包括請假條。職工患病住院期間的養老保險由單位給予交納;出院休養期間的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一半(辦大病醫療保險手冊者除外)。

請假者務於每月10號前到公司辦公室辦理交納養老金手續,對不執行本規定者,公司於次月起給予停交養老保險。

五、住院規定:職工因病住院,必須到勞動局指定醫院:即第一人民醫院、第二人民醫院及中醫院。

其入住的定點醫院、主治科室、病房號、住院時間、**等,必須於住院之日起三日內呈報辦公室,逾期不報,後果自負。住院期間需作特種檢查或高新裝置檢查(**單位在100元以上),以及應用貴重(包裝單價100元以上)或進口藥品時,須填申請書經醫院和保險醫務所簽字蓋章方能報銷。確需外地就診,須填製外地就醫建議書,由醫院和保險醫務所簽字蓋章方能外出。

關於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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