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事考勤考核管理的補充規定

2021-03-28 07:28:48 字數 1238 閱讀 5765

院人字〔2012〕6號

關於加強人事考勤考核管理的補充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學院人事考核管理工作,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人事管理工作實際,經院務會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人事調配 1、學院各系(部)處(室)凡因工作需要增減工作人員,均要求事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分管院領導陳述理由,並報院長批准後交人事處辦理。新聘人員(含臨時工)尚需報請董事長批准後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2、經實際工作證明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並提出調整意見,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報請院長依法解聘。

二、勞動分配 1、任何部門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含節假日),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請分管院領導和院長批准,全院性重大加班任務,由院長或分管領導提請董事長批准,否則不予支付加班津貼。 2、未經院長、董事長批准,各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院領導均不得私自許諾、核定員工工資待遇及補貼標準,不得自行擬定工資報表(班主任考核工資,臨時工約定工資除外)。 3、學院臨時工(係指非合同制員工)無論在校工作時間長短,辦理離校手續時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一律按實際工作天數結算工資,不再另予經濟補償。

三、考勤考核 1、各部門均應嚴格遵守學院制定的考勤考核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嚴格履行請、銷假審批許可權,凡超越許可權所批假期一律無效,凡因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概由當事人承擔一切責任。 2、病、事假最長原則上不得連續超過30天,特殊情況需報請院長或董事長批准。30天以內者,按學院請、銷假制度實行,超過30天的停發工資,可保留人事和「五險」關係,恢復工作後又繼續請假者,仍按30天以上連續計算。

全年累計達到30天繼續請病、事假者,亦按連續30天以上計算。 3、專任教師凡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教學工作,或長期達不到課時要求的(70%及以下)所在系部需進行必要的課程或課時調整,調整後仍不能滿足教學要求的,應及時書面報請學院予以解聘。 4、因生源減少,行政機構撤併、系(部)專業開課率嚴重不足或專業調整等因素導致人員閒置的,報董事會、院務會批准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予以無過錯解聘。

5、嚴格杜絕員工採取故意或惡意違規違紀「被解聘」控制,以謀取不正當的經濟補償行為。凡經查實有此行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概予無補償行政解聘,情節嚴重的,將依法提請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直至人民法院予以裁處。 6、凡應按時簽定勞動合同而本人無故拒絕簽定者,一律被視為自動放棄合法權益,以本人自動離職論處。

四、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實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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