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涵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2021-05-29 19:55:07 字數 5164 閱讀 2892

為了加強tj2-14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正確處理好橋涵施工中的「人、機、暢」等之間的關係,消除不安全因素,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方案,作為本專案橋涵施工的安全施工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1.1條橋涵施工,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凡是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各級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認識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1.2條橋涵工程施工前,應詳細核對技術設計圖紙檔案,高橋、大橋、深水、結構複雜的大型橋梁施工,應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做專項調查研究,採取切實可靠的先進技術,裝置和防護措施,中、小橋涵工程施工應制定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第1.3條橋涵工程施工的輔助結構,臨時工程及大型設施等,均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1.4條特殊結構的橋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時,必須制定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通過試驗和檢驗,證明可行後,方可實施。

第1.5條橋涵工程施工,應盡量避免雙層或多層同時作業,當無法避免,而必須同時作業或橋下通航,通車及行人等立體施工時,應設防護棚、防護網、防護撞裝置和醒目的警示標誌,訊號等,切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1.6條手持式電動工具,應按規定加設漏電保護器。

第1.7條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高處露天作業、纜索吊裝及大型構件起垂吊裝等作業。

第二章:基礎工程

第2.1條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組織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複雜的基坑,必須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2.2條開挖基坑時,要指派專人檢查鄰近構造物或臨時設施的安全,並留有檢查記錄。如有影響或有不安全時,應採取防護措施後,才能開挖。

第2.3條基坑深度超過1.5公尺時,為便利上下,必須挖設專用坡道或輔設跳板,其寬度超過60厘公尺時,深狹溝槽應設靠扶梯或軟梯,禁止腳踏固壁支撐上下。

第2.4條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按規定的邊坡分層下挖,嚴禁區域性深挖,掏洞開挖。基坑深度超過1.5公尺,不加支撐時,應按相關標準進行放坡。

第2.5條如施工區狹小或受其它條件限制,基坑坡壁坡度應作特別支護。

第2.6條基坑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坑壁邊坡有無裂縫和坍塌現象,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先兆,應立即採取措施。在雨季地下水及流沙地區挖土時,必須視具體情況增加邊坡或加固支撐。

第2.7條要注意有關基坑邊緣停放機械、堆土、堆料的有關規定。

第2.8條基坑邊緣有水流經過時,應採取截流措施,開挖排水溝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邊緣流下。

第2.9條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況下進行挖基時,應配足抽水機其施工人員應穿膠鞋,並設定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

第2.10條採取挖土機械開挖基坑,坑內不得有人作業,必須留人在坑內操作時,挖土機械應暫停作業。 挖推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土作業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距離應視基坑深度、坡度、土質情況而定,一般應不少於1.

2公尺,第2.11條採用吊斗,扒杆或皮帶運車入坑出土時,應檢查吊頭繩索等是否完好牢固;向斗內裝土時,不得超出鬥緣。吊頭公升降時,下面不得站人。

坑內作業人員應躲離吊公升降移動作業範圍以外,吊頭不使用時,應及時摘下,不得懸掛。

第2.12條開挖基坑的人員不得在坑壁下休息,基坑四周必須設兩道1.2m高的防護網,防護圍欄應牢固可靠,底部一道應設定踢腳板,以防落物傷人。

第2.13條基坑開挖中,遇到有流沙、湧水、湧沙及基坑邊坡下不穩定現象發生時,應立即採取防護加固措施。

第2.14條基坑內照明必須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線路架設符合施工用電規範要求。

第2.15條小型橋涵施工,如不能保證車輛通行時,應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橋(涵),並在修建便橋涵的公路面兩端設定「禁止通行」的標誌。

第2.16條基坑深度較深時必須對坑內空氣進行檢測,並用通風設施進行通風,防止有害氣體傷人。

第2.17條採用井點法降低基坑地下水位,要根據土層滲透係數,降水深度等。在開挖中,應做到勤檢查、監控保持基坑不被水浸泡。

第2.18條採用旋挖鑽機開挖時必須對基坑四周和沉降池進行防護,防止人員進入。

第三章:墩台工程

第3.1條腳手架作業安全防護

1、手架負載不得超過270kg/m2,經驗收合格掛牌後方可使用,使用中應經常檢查與維護。負載超過270kg/m2,或形式特殊腳手架應進行設計。

2、鋼管立柱應設定金屬底座,對地質鬆軟基礎應墊木板或設掃地杆。

3、腳手架立桿應垂直,垂直偏斜不得超過高度的1/200,立桿間距不超過2公尺。

4、腳手架兩端、轉角處及每隔6-7根立柱應設尖刀撐與支桿,高度在7公尺以上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公尺,橫向每隔7公尺必須與建築物連線牢固。

5、腳手架外側、斜道、平台設定1.05公尺防護欄。鋪設竹排或木板時,兩頭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不綁紮就投入使用。

6、在通道與扶梯處腳手架橫桿應加高加固,不能阻礙通道。

7、挑式腳手架一般橫桿步距1.2公尺,並要加設斜撐,斜撐與垂直面夾角不大於30°。

8、為了防止架子管受壓彎曲扣件從管頭滑落,各桿件相交伸出端頭均大於10厘公尺。

9、腳手架搭設地點如有電源線或電氣裝置時,必須符合安全距離規定,搭設與拆除時採取停送電措施。

10、腳手架驗收時,應對所有部件進行外觀檢查,並實行驗收及掛牌使用制度。

11、腳手架搭設前,必須對架子管、扣件、竹排、鐵絲進行檢查,架子管嚴重彎曲,扣件嚴重腐蝕、裂紋,竹排腐爛的必須報廢,不得使用。

12、禁止將腳手架直接搭靠在樓板的木楞上及未經計算過補加荷重的結構部分上,或將腳手架和腳手板固定在建築不十分牢固的結構上(如欄杆、管子等)。

13、腳手板和腳手架相互間應連線牢固。腳手板的兩頭均應放在橫桿上,固定牢固。腳手板不准在跨度間有接頭。

14、腳手板和斜道板要滿鋪於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腳手架工作面的外側,應設1m高的欄杆,並在其下部加設18cm高的護板。

15、腳手架應裝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員上下和運送材料。用起重裝置起吊重物時,不准把起重裝置和腳手架的結構相連線。

16、搭設腳手架的工作領導人應對所搭的腳手架進行檢驗合格並出具書面證明後方準使用。檢修工作負責人每日應檢查所使用的腳手架和腳手板的狀況,如有缺陷,須立即整修。

17、嚴禁隨手用木桶、木箱、磚及其他建築材料搭臨時鋪板來代替正規腳手架。

18、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須安裝臨時照明線路時,木竹腳手架應加絕緣子,金屬管腳手架應另設木橫擔。

19、安裝金屬管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接連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或移動。

20、金屬管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板上,在安置墊板前要將地面夯實、整平。立桿應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製成。

21、金屬管腳手架的接頭,應用特製的鉸鏈相互搭接,這種鉸鏈適用於直角,也適用於銳角和鈍角(用於斜撐等)。連線各個構件間的鉸鏈螺栓必須擰緊。

22、腳手板必須固定在金屬管腳手架的橫樑上。

23、當移動腳手架時,腳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下來,上面有人工作的腳手架禁止移動。

第3.2條就地澆注墩台施工安全

(1)就地澆築墩台混凝土,施工前必須搭好腳杆架和作業平台,墩身高度在2—10公尺時,平台外側應設欄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時,還應加設安全網;

(2)模板就位後,應立即用撐木等固定其位置,以防傾倒砸人。用吊機模板合縫,模板底端應用撬棍等工具撥移,不得徒手操作,每節模板支立完畢,應在安好鏈結緊固器,支好內撐後,方可繼續作業;

(3)在樹立高橋墩的墩身模板過程中,安裝模板的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拴於牢固地點。穿模板拉桿,應內外呼應;

(4)整體模板吊裝前,模板要連線牢固,內撐拉桿、箍筋應上緊,吊點要正確牢固,起吊時,應拴好溜繩,並聽從訊號指揮,不得超載。

(5)用吊斗澆築混凝土,吊頭提降,應設專人指揮,公升降頭時,下部的作業人員必須躲開,上部人員不得身倚欄杆推吊斗,嚴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腳手架;

(6)在圍堰內澆築墩台混凝土,應安設梯子或設定跳板,供作業人員上下;

(7)鑿除混凝土浮漿及樁頭,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人工鑿除,應經常檢查鎚頭是否牢固,使用風鎬鑿除樁頭,應先經檢查,安全可靠,方可作業。嚴禁風槍對準人;

(8)採用吊頭出渣,應拴好掛鉤,關好鬥門,吊機扒杆轉動範圍內,不得站人;

(9)拆除模板,應劃定禁行區,嚴禁行人通過。拆除水面上模板,應配有工作船、救護船;

(10)安設盆式像膠支座或鋼支座,應按設計及施工工組織設計的要求施工。

第四章:上部工程

第4.1條預製構件安裝作業安全

(1)裝配式構件(梁、板)的安裝,應制定安裝方案,並建立統一的指揮系統。施工難度、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專案應組織施工技術、指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所有直重裝置都符合國家關於特種裝置的安全規定,並進行業格管理,在實際作業中,要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a.吊裝前,應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防護設施等準備工作是否備,檢查機具裝置、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位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嚴禁無準備盲目施工。

b.施工所需的腳手架、作業平台、防護欄杆、上下梯道、安全網必須齊備,深水施工,應備救護用船;

c.舊鋼絲繩,在使用前,應檢查其破損程度,每一節距內折斷的鋼絲,不得超過5%。對大型構件、重構件的吊裝宜使用新的鋼絲繩,使用前也要檢驗;

d.重大的吊裝作業,應先進行試吊。按設計重分階段進行觀測,確定無誤後,方可進行正式吊裝作業。施工時,工地主要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應在現場親自指揮和監督;

e.遇有大風及雷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2)根據吊裝構件的大小、重量,選擇適宜的吊裝方法和機具,不准超負荷;

(3)吊鉤的中心線,必須通過吊體的重心,嚴禁傾斜吊卸構件。吊裝偏心構件時,應使用可調整偏心的吊具進行吊裝,安裝的構件必須平起穩落,就位準確,與支座密貼;

(4)起吊大型及有突出邊稜件時,應在鋼絲繩與構件接觸的拐角處設墊襯。 吊時,離開作業地面0.1m後,暫停起吊,經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繼續起吊;

(5)吊車吊裝簡支梁、板等構件時,應符合起重吊裝的有關規定;

(6)安裝涵洞預製蓋板時,應用撬棍等工具撥移就位,單面配筋的蓋板上應標明起吊標誌,吊裝涵管應綁紮牢固;

(7)各種大型吊裝作業,在連續緊張作業一階段後(如一孔梁、板或一較大工序等)應適當進行人員休整,避免長時間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並檢查、保養、維修吊裝裝置等。

第4.2條就地澆築上部結構施工安全

(1)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就地澆築時,應先搭設好腳手架、作業、平台、護欄及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

(2)作業前,對機具裝置及其拼裝狀態、防護措施等進行檢查,主要機具應經過試運轉。施工工藝及技術複雜的工程,對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細則等,應進行技術交底和培訓;

(3)採用翻斗汽車或各種吊機提吊翻斗運送混凝土,不得超載、超速, 停穩後方可翻轉卸料或啟鬥放料,嚴在未停穩前,翻斗或啟鬥,翻斗車行駛時,斗內不得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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