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對應A類B類及其單項協議

2021-03-04 09:46:02 字數 3753 閱讀 2430

最高額抵押合同

編號: 年字型大小

抵押人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郵編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傳真

抵押權人:中國銀行股份****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郵編

**傳真

為了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人自願將其享有合法處分權、並列入後附「抵押物清單」的財產為抵押權人的債權設立抵押,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詞語解釋依據主合同確定。

第一條主合同(備註說明:據實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

□ 抵押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署的編號為的□《授信額度協議》/ □《授信業務總協議》及依據該協議已經和將要簽署的單項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於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

□ 抵押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簽署的借款、**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它授信業務合同(統稱「單筆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於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

第二條主債權及其發生期間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約定發生期間外,在下列期間內,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備註說明:據實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 自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授信額度協議》生效之日至該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所規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屆滿之日。

□ 自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授信業務總協議》生效之日至該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所規定的業務合作期限屆滿之日。

□ 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條被擔保最高債權額

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餘額為:

幣種(大寫

(小寫2、在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於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於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也屬於被擔保債權,其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

依據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和,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第四條抵押物

抵押物有關情況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五條抵押登記

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條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權利憑證應全部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並有效配合抵押權人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抵押物進行的檢查。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向抵押權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七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並為抵押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八條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九條抵押物的保險(此為選擇性條款,選擇下列項:1、適用;2、不適用)

抵押人應向與抵押權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額不得少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抵押權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於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並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約定的保險保持有效。如果抵押人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抵押權人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抵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並可與因此可能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一併記入債權餘額。

本合同簽署後日內,抵押人須向抵押權人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將因保險事件發生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抵押權人。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第十條擔保責任

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抵押權人進行支付,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最高額內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約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依據該等合同約定應向抵押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第十一條抵押權行使方式和期間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抵押權人有權就已屆清償期的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根據法律、法規中關於普通抵押權的規定,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就每筆主債權而言,抵押權人應在其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若該筆債權為分期清償的,則抵押權人應在基於最後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十二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支付或償付給抵押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主債權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抵押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辯抵押權人。

第十三條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額度協議》/《授信業務總協議》,對其中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業務合作期限進行延展的,需徵得抵押人的書面同意。未徵得抵押人同意或抵押人拒絕的,抵押人僅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對原授信額度使用期限/業務合作期限內發生的主債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被擔保最高債權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對《授信額度協議》/《授信業務總協議》其它內容或事項的變更,以及對其項下單項協議的變更,或對單筆主合同的變更,無需徵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被擔保最高債權額內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經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被擔保最高債權額。

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權人的,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述變更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無需徵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及該第三人完成法律所要求的抵押變更或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宣告與承諾

抵押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1、抵押人依法註冊並合法存續,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2、抵押人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抵押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抵押權人儲存;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抵押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檔案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 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三 主合同項下的貸款 墊款 利息 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最高額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抵押人 以下稱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抵押權人 以下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人 以下稱 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鑑於 1 乙方與丙方就 委託採購交易達成共識,就 採購過程中乙方與丙方指定的 商將簽署 採購合同 乙方與丙方將簽署 合作協議 購銷合同 以下統稱為 主合同 甲...

最高額抵押合同

編號 抵押人 全稱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絡 及傳真 抵押權人 全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及傳真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 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和最高債權餘額內與抵押權人簽訂的多個業務合同 以下簡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