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04 09:46:02 字數 3919 閱讀 2782

合同編號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特提請抵押人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

抵押權人: 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瑞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營業位址

**和傳真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位址或住所

**和傳真

為了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反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1.1條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包括該期間的起始日和屆滿日),在人民幣大寫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的最高餘額內,甲方依據與

下稱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檔案(下稱主合同)而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經到期,也不論該債權是否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產生。

第1.2條上條所述最高餘額,是指在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債權確定之日,甲方對債務人各種債權餘額之和。

第二條抵押擔保範圍

乙方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等),但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首先從抵押物變現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1.1條所述之最高餘額內。

第三條抵押物

第3.1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條甲方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第3.3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權收取自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3.4條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甲方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甲方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3.5條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抵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採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甲方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3.7條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乙方應立即告知甲方,並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證明。

第3.8條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乙方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於提前清償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或經甲方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第3.9條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四條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甲乙雙方應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保險

第5.1條本合同 (選擇/不選擇)購買保險,若選擇購買保險,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辦妥抵押物保險手續。如果因保險機構的原因無法一次性辦理抵押物保險的,則乙方應及時辦理續保手續,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不間斷。

第5.2條保險單中應當註明,出險時甲方為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保險人應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甲方。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

第5.3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5.4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按第3.8條的約定處理。

第六條主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a、第1.1條約定的期間屆滿;

b、新的債權不可能再發生;

c、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d、債務人、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e、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浮動抵押

第7.1條乙方以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b、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c、發生第8.1條所述甲方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d、發生嚴重影響甲方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7.2條乙方以其上述財產向甲方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除本條的約定外,同時適用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第8.1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權實現抵押權:

a、甲方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b、發生本合同第3.9條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c、乙方或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或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d、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經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的;

e、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可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8.2條甲方實現抵押權時,可通過與乙方協商,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債務人所欠債務。甲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九條乙方陳述與保證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第9.1條乙方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並享有對抵押物的完全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已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9.2條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

第9.3條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9.5條如抵押物存在瑕疵,已對抵押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第9.6條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第9.7條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甲方。

第9.8條抵押物沒有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或雖已設立抵押,但已經將設立抵押情況書面詳細告知甲方。

第9.9條抵押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抵押事項徵得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十條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

第10.1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乙方同意,乙方仍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a、甲方與主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

c、甲方將主債權和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

第10.2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將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並保護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第10.3條承擔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抵押權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等。

第10.4條甲方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10.5條甲方實現抵押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定任何障礙限制甲方抵押權的行使。

第10.6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甲方:

a、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b、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d、乙方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單位、****等發生變更。

第10.7條對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及時簽收。

第10.8條甲方主債權存在其他擔保的,不論該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權自行決定實現擔保的順序,乙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甲方放棄、變更或喪失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權益的,乙方的擔保責任仍持續有效,不因此而無效或減免。

第十一條甲方承諾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諾:

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 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三 主合同項下的貸款 墊款 利息 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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