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03 21:53:06 字數 4647 閱讀 5664

二、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

三、主合同項下的貸款、墊款、利息、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日的限制。

第三條抵押財產登記

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於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主合同變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當事人變化

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乙方或債務人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並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註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

抵押財產已保險的但保險單未註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註或變更。

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甲方應於本合同訂立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並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檔案。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於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甲方自由處分。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二)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徵收、徵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於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後的淨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後,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如果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最高限額低於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在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仍未獲完全清償,則甲方承諾,其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具體而言,在乙方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三)若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為甲方提供了反擔保,則甲方基於上述反擔保而獲得的款項應優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八、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複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十、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乙方還負有其他期債務,乙方有權劃收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中的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款項首先用於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乙方有權選擇第六條第五款第(二)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三)如果因甲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乙方未及時或未充分實現抵押權,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因過錯遺失甲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後,乙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甲方提出申請後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登出手續,甲方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乙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二)要求乙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甲方登出抵押財產登記。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

一、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占有、管理、處置、登記、公證、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拍賣、過戶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從甲方在所有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甲方。

三、甲方資訊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資料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並同意乙方將甲方資訊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資料庫。甲方並同意,乙方為業務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並披露甲方資訊。

四、公告催收

對甲方發生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進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主合同項下債權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最高額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抵押人 以下稱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抵押權人 以下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人 以下稱 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鑑於 1 乙方與丙方就 委託採購交易達成共識,就 採購過程中乙方與丙方指定的 商將簽署 採購合同 乙方與丙方將簽署 合作協議 購銷合同 以下統稱為 主合同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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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抵押人 全稱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絡 及傳真 抵押權人 全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及傳真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 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和最高債權餘額內與抵押權人簽訂的多個業務合同 以下簡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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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 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特提請抵押人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抵押權人 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瑞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甲方 負責人營業位址 和傳真 抵押人以下簡稱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