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04 09:58:03 字數 4473 閱讀 3638

蘇南亞反高抵字( )第( )號

反擔保抵押權人(全稱): 蘇州南亞投資擔保****

反擔保抵押人(全稱):(12(3

鑑於反擔保抵押人願為反擔保抵押權人與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反擔保抵押人自願為反擔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餘額折合人民幣(大寫金額外幣業務,按本條第(1)項約定的業務發生當日賣出價折算。

(1)反擔保抵押權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與債務人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該期間為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

(2)反擔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複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反擔保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擔保信用及其他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反擔保手續。

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反擔保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反擔保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餘額的部分,反擔保抵押人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抵押物

1、反擔保抵押人同意以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該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幣種及大寫金額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反擔保抵押人承諾

1、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5、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6、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擔保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反擔保抵押權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2)反擔保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3)反擔保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反擔保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抵押物非反擔保抵押人、共有人或其被供養人唯一居住使用房產;

9、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反擔保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反擔保抵押人佔管,反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抵押期間,未經反擔保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反擔保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徵收、被徵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反擔保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反擔保抵押權人。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1、反擔保抵押人應根據反擔保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並指定反擔保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與反擔保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費由反擔保抵押人承擔,反擔保抵押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抵押期間,反擔保抵押人未按約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反擔保抵押人承擔。

3、抵押期間,未經反擔保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4、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反擔保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反擔保抵押權人,並負責索賠事宜。反擔保抵押人未及時通知或者索賠,造成反擔保抵押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抵押登記

1、反擔保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反擔保抵押權人佔管。

2、抵押期間,如需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反擔保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3、抵押期間,反擔保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轉讓最高額抵押權的,反擔保抵押人應當協助反擔保抵押權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的轉讓

1、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反擔保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2、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後,反擔保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第十條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反擔保抵押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宣布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反擔保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宣布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2、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債務人、反擔保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並可以與反擔保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反擔保抵押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1)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反擔保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反擔保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2)債務人、反擔保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債務人、反擔保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債務人、反擔保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7)反擔保抵押人未按反擔保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8)反擔保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9)其他嚴重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自身提供物的擔保),反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3、反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債務人同時為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提供物的擔保,反擔保抵押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反擔保抵押人同意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該擔保物權」指債務人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反擔保抵押權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反擔保抵押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反擔保抵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餘額的10%向反擔保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造成反擔保抵押權人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2)未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等款項,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異議、已設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3)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未經反擔保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抵押物;

(5)未按反擔保抵押權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反擔保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反擔保抵押人承擔。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反擔保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1、反擔保抵押人應主動了解債務人經營狀況及本合同項下各類業務發生、履**況。本合同項下發生各類業務的主合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不再送達反擔保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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