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股權反擔保合同

2021-03-04 01:10:13 字數 2347 閱讀 5832

甲方(擔保人、質權人):

乙方(反擔保人、出質人):

鑑於以下簡稱債務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債權人)將在一定期限內( 年月日至年月日)形成一系列借款合同法律關係,甲方將為此期間的債務人借款(包括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行為提供一系列保證擔保。為了有效降低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最高額股權質押反擔保。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反擔保債權的種類、範圍、方式

1、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最高額反擔保。

2、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最高額反擔保方式為:

乙方以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最高額保證;

乙方以其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 萬元;佔總股權的 ),作價出質設立最高額股權質押。

二、反擔保債權最高額

1、反擔保債權最高餘額為萬元(大寫: 萬元)。

2、在反擔保債權最高餘額內,及上述約定的期限內,乙方可申請迴圈使用上述反擔保措施,而無須逐筆辦理每筆最高額反擔保手續。

3、反擔保債權最高額,以下列日期中最早發生之日(「確定日」)確定:

(1)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後一筆主債權的發生日;

(2)質物在質押期間被查封、扣押的,質權人收到查封、扣押機關的通知之日;

(3)債務人、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之日;

(4)甲方就反擔保債權最高額確定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

(5)甲方根據本合同行使質權時。

主債權的發生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發放擔保貸款、融資款或者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下同)。

4、自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第一筆保證擔保業務開始,至反擔保最高額債權確定日期間內,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所***擔保,乙方均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措施,以確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

三、乙方保證反擔保的範圍

乙方保證反擔保的範圍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四、乙方保證反擔保方式與期間

1、乙方的保證反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最高額保證。

2、乙方保證反擔保的期間為:自甲方享有追償權之日起五年。

五、乙方股權質押反擔保的範圍與期間

1、乙方股權質押反擔保的範圍為甲方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2、乙方股權質押反擔保的期間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乙方的義務

1、乙方保證對質物享有合法的處分權,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2、乙方保證質物不存在任何不利於質押的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3、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贈與、出質股權。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出質股權的,所得價款應優先於償還反擔保債務,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在股權質押期間,股權派生所得利益歸乙方所有,虧損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的股權出質,質權自記載於乙方股權憑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九、甲方在實現質權時,(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十、甲方在實現最高額反擔保債權時,有權選擇就乙方的保證反擔保實現追償權,或者選擇就乙方的股權質押反擔保實現追償權,即乙方的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均連帶擔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

十一、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均不影響本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最高額反擔保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反擔保最高債權餘額10%的違約金,並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十三、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反擔保質權的鑑定、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四、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事項

1、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者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乙方。

2、在最高額反擔保期間內,如果甲方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抽逃資金、轉移資金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實現追償權的情況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蓋章並蓋單位公章、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質權自登記並記載於股權憑證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條款做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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