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擔保合同 2019

2022-12-01 19:18:02 字數 4564 閱讀 4125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由以下雙方訂立:

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傳真郵政編碼

經辦人:

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傳真郵政編碼

經辦人:

鑑於:1以下簡稱「債務人」)與以下簡稱「債權人」)簽訂了以下簡稱「主合同」),合同號為合同金額(大寫履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2. 3. 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保函/擔保書》(以下簡稱「保證合同」),保證合同號/保函號為乙方為債務人履行義務提供人民幣(大寫保證擔保。

4. 5. 乙方同債務人簽訂了《委託擔保合同》,確定由本合同甲方將其擁有處分權的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

6. 第一章釋義

第二章第一條除非另有定義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第二條第三條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相關詞句應作如下解釋:

第四條(一) 凡提及「人」時,亦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夥組織、合資企業、社團、或其他法人團體及任何**部門或機構;

(二)(三) 凡提及「登記」時,應包括所有的簽署、登記、批准、備案、標註、核定、通知等行為;

(四)(五) 凡提及任一「檔案」(包括本合同在內)時,均應包括其任何的修訂、補充、替換或更新,但違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訂、補充、替換或更新則不包括在內。

(六)第三章抵押反擔保

第四章第五條甲方同意將抵押物抵押給乙方,作為債務人全額清償所有被反擔保債務的擔保。

第六條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具體列示於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中,其基本情況為:

第八條抵押物名稱

標示抵押物的權利憑證編號

抵押物狀況

抵押物評估(確認)價值(大寫抵押率≤ %。

第九條甲方應在以下範圍內履行償付責任:

第一十條

(一) 被反擔保債務規定的範圍;

(二)(三)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至甲方實際承擔反擔保責任期間由乙方墊付資金所造成的乙方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及其他所有經濟損失;

(四)(五) 合法的便於實現乙方抵押權利而形成的花費、成本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行使追償權及處置抵押物產生的法院或仲裁機構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評估費用、鑑定費用、拍賣費用、登記費用、過戶費用、保管費用、手續費及相關人員的差旅費等);

(六)(七) 乙方根據所有生效的協議、合同及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而有權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費和開支。

(八)(九(一十)

第五章反擔保的完善

第六章第一十一條甲方應於本合同簽署後立即(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5天或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

第一十二條

(一) 就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抵押向有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土地管理機關、房產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公證機關)辦理任何必須的登記;

(二)(三) 除(一)規定之外,根據實際需要到任何有權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進行登記的機關辦理所有的登記手續,以完善及保護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權利。

(四)第一十三條甲方應於本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單)做出任何修改後的5天或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內:

第一十四條

(一) 就本合同(修改)項下設定的抵押向有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土地管理機關、房產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公證機關)辦理任何必須的變更登記;

(二)(三) 除(一)規定之外,根據實際需要到任何有權對本合同(修改)項下的抵押進行登記的機關辦理所有的登記變更手續,以完善及保護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權利。

(四)第一十五條 (包括但不限於評估費、鑑定費、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取消登記費等)由甲方承擔。

第一十六條

第一十七條乙方應當採取所有合適及必要的行動以協助甲方完成抵押的完善及修改的登記所須的所有相關手續。

第一十八條

第一十九條除非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另行要求,一切有關抵押物權屬的證明和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證明、抵押登記證以及任何其他標明抵押的權屬證明,或乙方認為必需的證明和檔案應交由乙方保管。

第二十條

第七章抵押權

第八章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設定的抵押反擔保權利應於以下情況發生時立即由乙方行使。乙方在享有可以適用法律項下的所有權利之外,有權(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及承認該權利)採取第十二條中所列的任何一項或多項行動(並不論該款所提順序的先後),以達到使甲方承擔抵押償付責任的效果。

第二十二條

(一) 乙方根據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並向債務人追償後,債務人未能按時、足額償還被反擔保債務的;

(二)(三) 主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債務人拒不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導致乙方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在乙方向債務人追償後,債務人未能按時、足額償還被反擔保債務的;

(四)(五) 法律法規及任何對乙方行使權利構成支援的合同、協議規定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的任何其他事件發生的。

(六)第二十三條第十一條中提及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第二十四條

(一) 把抵押物折價和/或以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所獲得收入優先受償;

(二)(三) 委託有關機構拍賣抵押物;

(四)(五) 如抵押物被**徵用或因任何原因而滅失或損壞,要求甲方以其獲得的補償金、賠償金提前向乙方履行抵押償付責任或以該補償金、賠償金向有關部門提存;

(六)(七) 為了**抵押物而為抵押物購買保險、修理、改善、替換、使用和開發抵押物並就該項行為申請任何的登記。

(八)第二十五條乙方行使抵押權後,其優先受償所得款項超過抵押償付責任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但是如果乙方基於任何的法律、協議、合同的規定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項,則超過抵押償付責任的款項應優先用於償付該所欠乙方的款項。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和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因以下各項情況的發生而解除或受損,除非該情況的發生符合法律的規定或事前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

(一) 任何主合同、保證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檔案或者與任何該等檔案有關的任何擔保的任何無效、效力解除、不可執行或其他缺陷;

(二)(三) 對任何主合同、保證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檔案或者與任何該等檔案有關的任何擔保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轉讓;

(四)(五) 甲方或任何其他人清算、解散、改制、改組、受法律限制、無還債能力、缺乏公司權力或授權、改變結構或法人地位或失去法人地位;

(六)(七) 甲方和乙方的經營狀況、財產、資本結構或組成上發生的任何改變或任何合併、聯合、分立事項;

(八)(九) 在甲方發生任何解散、破產或清算事項中,乙方在證明其索賠要求或主張權利時有任何全部或部分的遺漏;

(一十)

(一十一) 任何意義下的不可抗力和/或情勢變更;

(一十二)

(一十三) 如果沒有本款將可能減輕或解除甲方在本合同項下責任的其他任何事件、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一十四)

第九章陳述與承諾

第一十章

第二十九條甲方向乙方陳述如下:

第三十條

(一) 甲方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三) 甲方自願提供抵押反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四)(五) 甲方有權抵押抵押物,且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六)(七) 甲方是抵押物唯一合法、受益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並且不存在與抵押物權利有關的爭議;

(八)(九) 有關由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和批准均已獲得且全面有效;

(一十)

(一十一) 甲方簽署本合同及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沒有違反、也不會違反下述各項規定:

(一十二)

(1) 任何適用的法律,

(2)(3) 任何有關授權,

(4)(5) 任何甲方是一方當事人的協議、合同或安排,

(6)(7) 甲方股東協議、合資合同、章程等結構與組織性檔案的任何條款;

(8)(一十三) 在本合同簽署日之前不存在對抵押物的任何抵押、留置或其他擔保權益;

(一十四)

(一十五) 就甲方所知,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機關沒有針對甲方的已提起或未提起的訴訟或索賠,該訴訟或索賠將影響甲方的財務狀況或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一十六)

(一十七) 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本合同和抵押物的檔案和所有其他資料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實、完整和正確的;

(一十八)

(一十九)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陳述事項於本合同的簽署日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和正確的,並且,沒有忽略任何須陳述的對甲乙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將構成不利影響的事項。

(二十)

第三十一條甲方向乙方承諾:

第三十二條

(一) 如果已發生或可能發生抵押物任何部分的任何損失或任何損害從而可能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況,甲方應在該情況發生之日起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採取增加新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提供其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新的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保證金)等措施,或根據乙方的要求提前承擔抵押償付責任;

(二)(三) 向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所有權的真實有效的資料;

(四)(五) 在抵押物或乙方的抵押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使抵押物或乙方的抵押權利免受侵害;

(六)(七)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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